侮辱的拼音是wǔ rǔ。
侮辱是使對方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以言行侮弄羞辱別人,使對方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受輕慢的待遇,被欺辱。
引證詳解:
1、以言行侮弄羞辱別人,使對方人格或名譽受到損害。《後漢書·張敏傳》: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之。唐韓愈《張君墓誌銘》:且相約:張禦史長者,毋侮辱……無庸殺,置之帥所。曹禺《雷雨》第三幕:可是這個人不應該亂侮辱父親的名譽啊!
2、謂受輕慢的待遇,被欺辱。《荀子·樂論》:故禮樂廢而邪音起者,危削侮辱之本也。
侮辱罪的構成:
構成要件:本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第壹,必須要有侮辱行為。
侮辱,是指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所表示的內容通常與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體狀況等相關。即使行為人所表示的內容是公知的事實,但只要該內容是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屬於侮辱。如,即使周圍的人都知道某人是賣淫女,行為人公然辱罵其為“婊子”的,也屬於侮辱。
侮辱方式可以分為四種:
壹是暴力侮辱。這裏的暴力不是指殺人、傷害、毆打,而是指使用強力敗壞他人的名譽。如使用強力逼迫他人做難堪的動作;強行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
二是非暴力的動作侮辱。“例如:與人握手後,隨即取出紙巾擦拭,作嫌惡狀。”
三是言詞侮辱,表現為使用言詞對被害人進行戲弄、詆毀、謾罵。
四是文字或圖畫侮辱,即書寫、張貼、傳閱有損他人名譽的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標語等。
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對方不是由特定關系所限定的人,例如,在馬路上、街道裏謾罵他人的,屬於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