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9座(含9座)以下使用非經營性乘用車(含轎車、越野型)年限為15年;
②達到報廢標準後繼續使用,無需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壽命;
③超過10年的需要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需要每年定期檢驗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