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壹直想開個汽車維修保養公司,但是壹點知識也沒有,需要掌握哪些技術,汽修廠需要哪些設備。

壹直想開個汽車維修保養公司,但是壹點知識也沒有,需要掌握哪些技術,汽修廠需要哪些設備。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1部分:壹類汽車維修企業

1 範圍

標準規定了壹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流動資金等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壹類汽車維修企業,是交通主管部門對壹類汽車維修企業開業審批和年度審驗的依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車維修術語

JT/T 27.18 ̄27.41-93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 公路運輸與公路養護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汽車維修

汽車維護和修理的泛稱。

3.2 汽車大修

用修理或更換汽車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汽車的完好技術狀況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汽車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3.3 總成修理

為恢復汽車總成完好技術狀況、工作能力和壽命而進行的作業。

3.4 汽車維護

為維持汽車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而進行的作業。

3.5 汽車小修

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汽車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

3.6 壹類汽車維修企業

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生產的企業。此類企業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生產。

3.7 開業條件

指進行各類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運資金等條件。

4 設備條件

企業配備的設備型號、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許外協的設備必須具有合法的技術經濟合同書。

應具務下列專用設備,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從事汽車專項修理生產,必須具務GB/T16739.3-1997規定的相應的汽車專項修理條件。

4.1 清洗拆裝作業設備

汽車外部清洗設備;

零件清洗設備;

輪胎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懸架彈簧螺栓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半軸套管拆裝機(從事中型、重型汽車維修);

舉升設備或地溝;

拆裝起重、搬運設備。

4.2 發動機總成修理作業設備

4.2.1 專用設備

立式精鏜床;

立式珩磨機

磨氣門機

氣門座銑削及氣門與氣門座研磨設備或工具

連桿襯套加工設備

軸瓦加工設備(允許外協)

機油加註器

發動機冷、熱磨合設備;

曲軸磨床

4.2.2 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

發動機綜合檢測儀

氣缸體、氣缸蓋和散熱器水壓試驗設備

燃燒室容積測量裝置

氣缸漏氣量檢測儀

曲軸箱竄氣測量儀

工業纖維內窺鏡

潤滑油質量檢測儀

潤滑油分析儀

廢氣分析儀(從事汽油車維修)

煙度計(從事柴油車維修)

聲級計

油耗計

無損探傷設備(與底盤各總成修理作業***用)

汽油泵、化油器試驗設備(從事汽油車維修)

曲軸、飛輪與離合器總成動平衡機(允許外協)

電控汽油噴射系統檢測設備(從事電控汽油噴射式轎車維修)。

4.3 底盤各總成修理作業設備

4.3.1專用設備

制動鼓和制動盤修理設備

制動蹄摩擦片和制動塊摩擦塊修理設備;

輪胎輪輞拆裝設備

離合器摩擦片修理設備

潤滑油、脂加註器;

車架校正設備(從事轎車維修除外);

前軸校正設備(允許外協)

4.3.2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

前軸檢驗裝置

制動檢測設備

四輪定位儀(從事轎車維修)或轉向輪定位儀

轉向盤轉動量和扭矩檢測儀;

車輪動平衡機;

車速表試驗臺(允許外協)

傳動軸動平衡機(允許外協)

側滑試驗臺(允許外協)

底盤測功設備(允許外協)

4.4 電器修理作業設備

充電機

電器試驗臺

前照燈檢測設備

4.5車身總成修理作業設備

車身校正設備

剪板面(從事貨車維修允許外協)

CO2氣體保護焊機(從事轎車、客車維修)

折彎機(從事轎車、客車維修)

噴烤漆房(從事轎車維修)或噴漆設備

調漆設備(允許外協)

型材切割機(允許外協)

工業縫紉機

鉚接設備

4.6 通用設備

普通車床

鉆床

電焊設備

氧-乙炔焊設備

釬焊設備;

液壓或機械壓力機

空氣壓縮機

砂輪機

鉗工工作臺及設備

除銹設備

4.7 計量器具

計量器具須經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並取得計量檢定合格證。

4.7.1量具

外徑千分尺

遊標卡尺

內徑百分表、內徑千分表

百分表

平尺

平板

前束尺

厚薄規

量杯

4.7.2計量儀器(儀表)

萬用電表

電解液比重計

高頻放電叉

轉速表

輪胎氣壓表

氣缸壓力表

發動機檢測專用真空表

溫度計

4.8 主要手工具

千斤頂

扭力扳手

各種扳手

手電鉆

各種拉壓器

各種手動鉸刀

5 設施條件

5.1 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設置

5.1.1 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結構、設施必須滿足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作業的要求,並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地面應堅實、平整。

5.1.2 停車場地界定標誌明顯,不準占用道路和公***場所進行維修作業和停車。

5.2 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面積

企業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面積應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

5.2.1主要總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裝配、調整、磨合、試驗、檢測作業應在生產廠房內進行。主要設備應設置在生產廠房內。主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少於800m2

5.2.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200m2

6 人員條件

6.1 技術管理人員

應至少有壹名具有本專業知識並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為本企業正式聘用的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技術人員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技術人員數應不少於生產人員數的5%。

6.2 技術工人

6.2.1企業工種設置應與其從事的生產範圍相適應,各工種技術工人數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直接生產工人應不少於50人。

6.2.2 各工種技術工人必須經專業培訓,取得工人技術等級證書,並經交通行業培訓,取得上崗證,持證上崗。

6.2.3 各工種均由壹名熟練掌握本工種技術的技術工人負責,其技術等級。

汽車發動機維修工、汽車底盤維修工、汽車維修電工、汽車維修鈑金工為高級;

其他工種,不低於中級

6.3 質量檢驗人員

進廠檢驗、過程檢驗、竣工出廠檢驗必須由專人負責。

6.3.1 專職檢驗人員必須經過交通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並取得“質量檢驗員證”,持證上崗檢驗。應有壹名質量總檢驗員和至少二名質量檢驗員。

6.3.2 應至少配備壹名經正規培訓取得正式機動車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等級不低於中級汽車加強員。試車員可由質量總檢驗員或質量檢驗員兼任。

6.4 財務人員

應至少有二名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會計證”的財務人員,其中有壹名經過行業培訓的財務結算人員。

7 質量管理條件

7.1 必須具備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汽車維修相關標準。

7.2 必須具備所維修汽車的維修技術資料。

7.3 應具有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合同文本和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

7.4 應具有並執行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工藝文件、質量管理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標準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等。

8 安全生產條件

8.1 企業應有與其維修作業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8.2 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塵,腐蝕劑,汙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9 環境保護條件

9.1 企業的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準。

9.2 應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聲對環境的汙染與危害,按生產工工藝安裝、配置的處理“三廢”、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應齊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10 流動資金條件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50萬元

11 中外合資(合作)維修企業和特約維修中心(站)條件

11.1 中外合資(合作)的壹類汽車維修企業,除應具備合資(合作)維修企業特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條件。

11.2 特約維修中心(站)進行壹類汽車維修企業生產範圍內的維修作業時,必須具備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條件。

12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條件

12.1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

12.1.1 必須具備本標準規定的壹類汽車維修企業的各項條件

12.1.2 必須具備與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危險貨物的容器、管道、裝置、總成、零部件的專用修理間。專用修理間應遠離其他生產、生活場所、獨立設置,通風良好;專用修理間結構、建築材料、設置的設施應與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相適應;專用修理間使用面積不少於90M2;專用修理間周圍應設置相適應的警戒區,警戒區內無火源、熱源,並設置警示牌。

12.1.4必須具有與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制度、設施。

12.2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人員

12.2.1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壹類汽車維修企業,應至少有壹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配備直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專職的生產工人和測試分析人員。

12.2.2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生產工人和測試分析人員必須經過崗前培訓,掌握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汙染、防腐蝕、維修知識以及維修操作技能,經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持證上崗管理作業。

13 承擔救援維修條件

企業承擔車輛救援維修業務,還應配備牽引車輛或救援維修工程車和通訊工具。

第2部分:二類汽車維修企業

1 範圍

標準規定了二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流動資金等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二類汽車維修企業,是交通主管部門對二類汽車維修企業開業審批和年度審驗的依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車維修術語

JT/T 27.18 ̄27.41-93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 公路運輸與公路養護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汽車維修

汽車維護和修理的泛稱。

3.2 汽車大修

用修理或更換汽車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礎件)的方法,恢復汽車的完好技術狀況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汽車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3.3 總成修理

為恢復汽車總成完好技術狀況、工作能力和壽命而進行的作業。

3.4 汽車維護

為維持汽車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而進行的作業。

3.5 汽車小修

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汽車工作能力的運行性修理。

3.6 壹類汽車維修企業

從事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生產的企業。此類企業亦可從事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和汽車專項修理生產。

3.7 開業條件

指進行各類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流運資金等條件。

4 設備條件

企業配備的設備型號、規格和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許外協的設備必須具有合法的技術經濟合同書。

應具備下列專用設備,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通用設備,計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從事汽車專項修理生產,必須具務GB/T16739.3-1997規定的相應的汽車專項修理條件。

4.1 清洗拆裝作業設備

汽車外部清洗設備;

零件清洗設備;

4.2 補給、潤滑、緊固作業設備

舉升設備或地溝

機油加註器

齒輪油加註器

潤滑脂加註器

各種工作介質加註器

輪胎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懸架彈簧螺栓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4.3 檢查、調整作業設備

4.3.1 試驗、檢測與診斷設備

發動機綜合檢測儀

氣缸漏氣量檢測儀

曲軸箱竄氣測量儀

工業纖維內窺鏡

潤滑油質量檢測儀

潤滑油分析儀

廢氣分析儀(從事汽油車維修)

煙度計(從事柴油車維修)

聲級計

無損探傷設備(與底盤各總成修理作業***用)

汽油泵、化油器試驗設備(從事汽油車維修)

噴油泵、噴油器試驗設備(從事柴油車維修)

電控汽油噴射系統檢測設備(從事電控汽油噴射式轎車維修)。

轉向盤轉動量檢測儀;

車輪動平衡機

轉向輪定位儀

前照燈檢測設備(允許外協)

制動檢測設備(允許外協)

車速表試驗臺(允許外協)

4.3.2 專用設備

磨氣門機

氣門座銑削及氣門與氣門座研磨設備或工具

充電機

噴烤漆房(從事轎車維修)或噴漆設備

制動鼓和制動盤修理設備

制動蹄摩擦片和制動塊摩擦塊修理設備;

輪胎輪輞拆裝設備

4.4 通用設備

鉆床

電焊設備

氧-乙炔焊設備

釬焊設備;

液壓或機械壓力機

空氣壓縮機

砂輪機

鉗工工作臺及設備

4.5 計量器具

計量器具須經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並取得計量檢定合格證。

4.5.1量具

外徑千分尺

遊標卡尺

內徑百分表、內徑千分表

百分表

平尺

平板

前束尺

厚薄規

量杯

4.5.2計量儀器(儀表)

萬用電表

電解液比重計

高頻放電叉

轉速表

輪胎氣壓表

氣缸壓力表

發動機檢測專用真空表

溫度計

4.6 主要手工具

千斤頂

扭力扳手

各種扳手

手電鉆

各種拉壓器

各種手動鉸刀

5 設施條件

5.1 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設置

5.1.1 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結構、設施必須滿足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作業的要求,並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有關規定,地面應堅實、平整。

5.1.2 停車場地界定標誌明顯,不準占用道路和公***場所進行維修作業和停車。

5.2 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面積

企業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面積應與其生產綱領和生產工藝相適應。

5.2.1主要總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裝配、調整、磨合、試驗、檢測作業應在生產廠房內進行。主要設備應設置在生產廠房內。主生產廠房面積應不少於800m2

5.2.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150m2

6 人員條件

6.1 技術管理人員

應至少有壹名具有本專業知識並取得任職資格證書、為本企業正式聘用的助理工程師或技師以上的技術人員負責技術管理工作。技術人員數應不少於生產人員數的5%。

6.2 技術工人

6.2.1 企業工種設置應與其從事的生產範圍相適應,各工種技術工人數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直接生產工人應不少於50人。

6.2.2 各工種技術工人必須經專業培訓,取得工人技術等級證書,並經交通行業培訓,取得上崗證,持證上崗。

6.2.3 各工種均由壹名熟練掌握本工種技術的技術工人負責,其技術等級:

a)汽車發動機維修工、汽車底盤維修工、汽車維修電工、汽車維修鈑金工、汽車維修漆工,不低於中級

b)其他工種,不低於初級

6.3 質量檢驗人員

質量檢驗工作必須由專人負責。

6.3.1 質量檢驗人員必須經交通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並取得“質量檢驗員證”,持證上崗檢驗。應至少有二名質量檢驗員.

6.3.2 應至少配備壹名經正規培訓取得正式機動車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等級不低於中級汽車駕駛員。試車員可由質量檢驗員兼任。

6.4 財務人員

應至少有二名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會計證”的財務人員,其中有壹名經過行業培訓的財務結算人員。

7 質量管理條件

7.1 必須具備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汽車維修相關標準。

7.2 必須具備所維修汽車的維修技術資料。

7.3 應具有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合同文本和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

7.4 應具有並執行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工藝文件、質量管理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標準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等。

8 安全生產條件

8.1 企業應有與其維修作業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各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

8.2 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塵,腐蝕劑,汙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9 環境保護條件

9.1 企業的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準。

9.2 應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聲對環境的汙染與危害,按生產工工藝安裝、配置的處理“三廢”、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應齊全可靠,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10 流動資金條件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10萬元

11 中外合資(合作)維修企業和特約維修中心(站)條件

11.1 中外合資(合作)的二類汽車維修企業,除應具備合資(合作)維修企業特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條件。

11.2 特約維修中心(站)進行二類汽車維修企業生產範圍內的維護和小修作業時,必須具備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條件。

12 承擔救援維修條件

企業承擔車輛救援維修業務,還應配備牽引車輛或救援維修工程車和通訊工具。

第3部分:三類汽車維修企業

1 範圍

標準規定了三類汽車維修企業應具備的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流動資金等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三類汽車維修企業,是交通主管部門對三類汽車維修企業開業審批和年度審驗的依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車維修術語

JT/T 27.18 ̄27.41-93交通行業工人技術等級標準 公路運輸與公路養護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三類汽車維修業戶

專門從事汽車專項修理(或維護)生產的企業和個體戶。專項修理(或維護)的主要項目為:車身修理,塗漆,篷布、座墊及內修理,電器、儀表修理,蓄電池修理,散熱器、油箱修理,輪胎修補,安裝汽車門窗玻璃,空調器、暖風機修理,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軸修磨,氣缸鏜磨,車身清潔維護等。

3.2 車身清潔維護

進行車身清洗、除塵、除垢、打蠟、拋光等作業的專項維護。

4 設備、設施、人員、流動資金條件

業戶配備的設備的型號、規格和數量,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面積,各工種技術工人的數量應與其生產綱領、生產工藝相適應。

設備技術狀況應完好,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計量器具須經計量檢定機構檢定,並取得計量檢定合格證。

生產廠房和停車場的結構、設施必須滿足專項修理(或維護)作業的要求,並符合安全、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有關規定。不準占用道路和公***場所進行專項修理9或維護)作業和停車。

技術工人須經專業培訓,取得工人技術等級證書,並經交通行業培訓,取得上崗證,持證上崗。

4.1 車身修理

4.1.1 設備

吊裝、舉升設備

剪板設備

鉆床或手電鉆;

除銹設備

砂輪機

空氣壓縮機

車身校正設備

CO2氣體保護焊機

折彎機

其他常用工具

4.1.2 作業間和停車場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80m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200m2

4.1.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維修鈑金工,中級,不少於1人

4.1.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2萬元

4.2 塗漆

4.2.1 設備

除銹設備

砂輪機

空氣壓縮機

噴烤漆房(從事轎車維修)或噴漆設備

調漆設備

吸塵、通風設備

其他常用工具

4.2.2 作業間和停車場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100m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40m2

4.2.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維修漆工,中級,不少於1人

4.2.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5萬元

4.3 篷布、座墊及內裝飾修理

4.3.1 設備

縫紉機

鎖邊機

工作臺或工作案

臺鉆或手電鉆

熨鬥

裁剪及其他專用工具

4.3.2 作業間和停車場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30m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30m2

4.3.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維修縫工,中級,不少於1人

4.3.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1萬元

4.4 電器、儀表修理

4.4.1 設備

電器試驗臺或電器性能測試儀

繞線機

烘箱

鉗工工作臺及設備

釬焊設備

儀表檢修工作臺

萬用電表

拉壓器

臺鉆或手電鉆

其他常用工具

4.4.2 作業間和停車場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30m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30m2

4.4.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維修電工,中級,不少於1人

4.3.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2萬元

4.5 蓄電池修理

4.5.1 設備

充電機

熔鉛設備

焊極板設備

鉗工工作臺及設備

電解液比重計

高頻放電叉

電解液配置器具

廢水處理和通風設備

萬用電表

臺鉆或手電鉆

其他專用、常用工具

4.5.2 作業間

充電間與工作間分開,充電間的地、池由耐酸材料制做。作業間面積不少於30m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30m2

4.5.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蓄電池維修工,中級,不少於1人

4.5.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1萬元

4.6 散熱器、油箱修理

4.6.1 設備

清洗及管道路疏通設備

氧-乙炔焊設備

釬焊設備

水壓試驗設備

空氣壓縮機

噴燈

工作臺或作業架

其他專用工具

4.6.2 作業間和停車場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30m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30m2

4.6.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維修散熱器工,中級,不少於1人

4.6.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1萬元

4.7 輪胎修補

4.7.1 設備

空氣壓縮機

漏氣試驗設備

輪胎氣壓表

千斤頂

輪胎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輪胎修補設備

其他專用工具

4.7.2 作業間和停車場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30m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30m2

4.7.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維修輪胎工,中級,不少於1人

4.7.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1萬元

4.8 安裝汽車門窗玻璃

4.8.1 設備

工作臺

玻璃切割工具

玻璃磨邊工具

其他常工具、量具

4.4.2 作業間和停車場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20m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30m2

4.4.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維修木工,中級,不少於1人

4.3.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2萬元

4.9 空調器、暖風機修理

4.9.1 設備

臺鉆或手電鉆

氧-乙炔焊設備

烘幹箱

空調器作業臺

暖風機作業臺

壓力測試儀

檢漏計

水平儀

真空儀或真空泵

萬用電表

溫度計

研磨平板

制冷劑加註器

制冷劑回收、凈化、回充裝置

其他專用工具

4.9.2 作業間和停車場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30m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30m2

4.9.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空調維修工,中級,不少於1人

4.9.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2萬元

4.10 噴油泵、噴油器、化油器修理

4.10.1 設備

噴油泵、噴油器清洗和試驗設備

化油器清洗、試驗設備

工作臺

釬焊設備

其他專用工具、量具

4.10.2 作業間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30m2

4.10.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發動機維修工,中級,不少於1人

4.10.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2萬元

4.11 曲軸修磨

4.11.1 設備

曲軸磨床

曲軸校正設備

曲軸動平衡設備

平板

V型塊

百分表

外徑千分尺

無損探傷設備

其他專用工具、量具

4.11.2 作業間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60m2

4.11.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維修鏜磨工,中級,不少於1人

4.11.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2萬元

4.12 氣缸鏜磨

4.12.1 設備

立式精鏜床

立式珩磨機

壓力機吊裝起重設備

氣缸體水壓試驗設備

量缸表

外徑千分尺

厚薄規

其他專用工具

4.12.2 作業間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50m2

4.12.3 直接生產工人

汽車維修鏜磨工,中級,不少於1人

4.12.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2萬元

4.13 車身清潔維護

4.13.1 設備

舉升設備或地溝

汽車外部清洗設備

除塵、除垢設備

打蠟設備

拋光設備

其他常用、專用工具

4.13.2 作業間和停車場面積

作業間面積不少於100m2

停車場面積應不少於30m2

4.13.3 直接生產工人

車身清潔人員不少於3人

4.13.4 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應不少於1萬元

5 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條件

5.1 業戶應具備並執行與其專項修理(或維護)作業有關的技術標準、工藝規範、技術資料,應有質量檢驗、管理辦法。

5.2 業戶應有與其專項修理9或維護)作業有關的安全防護、消防設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5.3 業戶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