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有壹、移民簽證(以取得綠卡);
二、非移民簽證
非移民簽證代號壹覽表
簽證代號簽證對象
A-1大使、公使、政府部長、職業外交官或領事官及其家屬。
A-2其他外國政府官員或職員及其家屬。
A-3A-1、A-2簽證持有人的隨員,侍從或私人職員及他們的直系親屬。
B-1商務考察人員。
B-2短期觀光遊客及短期探親人員。
C-1過境美國的外國人。
C-2過境美國到聯合國總部的外國人。
C-3未備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或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外國政府其派往國際機構的代表及其隨行人員和家屬過境美國。
D-1海員或飛行人員(隨原搭乘的海船或飛機離境者)。
D-2海員或飛機人員(不隨原搭乘的海船或飛機離境者)。
E-1與美國訂有貿易協定國家的貿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E-2與美國訂有貿易協定國家的投資人及其配偶的不滿21歲的未婚子女。
F-1學者或學生。
F-2學者或學生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G-1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主要常駐代表、職員及其直系家屬。
G-2美國承認的外國政府派駐國際機構的其他代表職員及其直系家屬。
G-3有資格取得簽證的外國政府代表及其直系家屬,但其政府未被美國政府承認也不是該機構成員國。
G-4在國際機構服務的官員或雇員及其直系家屬。
G-5G-1,G-2,G-3,G-4簽證持有人的隨員,侍從或私人職員及其家屬。
H-la臨時受雇於美方的專業護士。
H-lb臨時受雇於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專業的工作人員。
H-2a從事短期或季節性工作的農業人員。
H-2b從事臨時性服務或勞力工作的技術或非技術工人。
H-3臨時受訓人員。
H-4H-1,H-2,H-3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I新聞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J-1交換訪問學者。
J-2J-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K-1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
K-2K-1簽證持有人的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L-1跨國公司內部調派人員。
L-2L-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女子。
M-1作短期職業技能學習的學生。
M-2M-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O-1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方面有特別才能的人士。
O-2隨同O-1簽證持有人來美的隨行人員。
O-3O-1簽證持有人的家屬。
P-1國際知名的運動隊員和娛樂團體成員。
P-2參加交流計劃的表演性娛樂團體成員。
P-3具有獨特意義的表演藝術家或娛樂團體成員。
P-4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女子。
Q-1參加國際文化交流計劃人員。
Q-2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R-1被承認的宗教教派牧師。
R-2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NATO-(1-7)根據北大西洋公約駐美的外國人及其有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條第壹款?出於人道原因需要緊急入境,應邀入境從事緊急商務、工程搶修或者具有其他緊急入境需要並持有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證明材料的外國人,可以在國務院批準辦理口岸簽證業務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停留期限;不予延長停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第三十五條?外國人入境後,所持的普通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事由需要換發、補發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