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每壹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壹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當職工購買房屋並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那麽在烏魯木齊提取住房公積金都需要符合什麽條件呢?2006年,烏魯木齊出臺了《烏魯木齊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對此作了規定。
《烏魯木齊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 則
第壹條 為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烏魯木齊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 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據管理中心的授權負責管轄範圍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管理中心委托烏魯木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所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兌付等相關金融業務。
第五條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設、財政、人民銀行、審計等相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六條 職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壹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購房合同簽訂壹年內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準立項1年以內的,其提取金額不得大於購房金額或建修房費用;
(二) 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可以每年提取壹次本人賬戶余額歸還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產權***有人賬戶公積金歸還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方式的,應為能夠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的職工。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需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三) 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應支付的房租額;
(四) 職工購買同壹產權住房或租住同壹住房的,可同時提取產權***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產權***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積金時應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審核手續,雙方提取金額應合並計算,不得超過規定額度。
第七條 職工發生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後個人賬戶應保留至少十元余額。
第八條 職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費提取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本息余額:
(壹)離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1、肢體傷殘Ⅱ級至Ⅲ級(經指定醫院出具的鑒定書);
2、智力殘疾Ⅲ級,精神病Ⅱ級至Ⅲ級(市第四人民醫院鑒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級以上醫院證明):
(1) 心血管病並發癥;
(2) 腦血管病及並發癥、後遺癥;
(3) 各種惡性腫瘤、血癌;
(4) 腎病綜合癥、慢性腎功能衰竭;
(5) 肝硬化;
(6) 重型系統性紅斑狼瘡;
(7) 糖尿病並發癥。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六)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未重新就業的;
(八)戶口遷出本市,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同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九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死亡職工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本息余額;無繼承人同時又無受遺贈人的,其節余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條 因非住房消費原因提取住房公積金並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第十壹條 職工符合提取條件但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時,應首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貸款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仍有余額的,再按相應提取條件申請提取余額。
第三章 提取憑證
第十二條 職工因住房消費提取住房公積金,須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壹)職工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由職工本人簽名單位簽章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
(三)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
(四)購買同壹產權的應提供戶口簿***住證明或婚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根據提取原因的不同,還應提供以下相應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職工,提供經產權部門登記備案的《烏魯木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或專用收據、契稅完稅證明(屬分期付款的,可暫不提供契稅發票);
2、購買二手住房的職工,提供《烏魯木齊市房屋轉讓合同》、已過戶的《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證明;
3、購買單位公有住房(含全額集資房)的職工,提供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的《單位優惠售房審批表》;屬購房補差的需提供《優惠售房補差計算表》和《房屋產權證》,同時應提供售房單位開戶銀行及賬號;
4、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職工,提供市級以上規劃、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許可證》,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預算;職工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應提供建設、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5、大修自有住房的職工,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職工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應提供土地主管部門出具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職工按年償還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余額對賬單》;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應簽訂《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協議書》;
7、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需支付房租的職工,應提供《烏魯木齊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已經在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繳納憑證;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9-0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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