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它主要有四項內容:上級黨組織向下級黨組織和全黨通報重要情況;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向黨代會代表通報情況;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重要情況,上級黨組織要及時批復下級黨組織的報告和請示;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這些規定,既有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又有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以及同級領導班子內部監督,體現了多種監督的結合。
條例規定它主要有四項內容:上級黨組織向下級黨組織和全黨通報重要情況;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向黨代會代表通報情況;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重要情況,上級黨組織要及時批復下級黨組織的報告和請示;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重大事項。這些規定,既有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又有下級對上級的監督,以及同級領導班子內部監督,體現了多種監督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