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這個問題就是腦子缺根弦。給王某八個膽妳問問他敢追究女方嗎?首先他猥褻事實存在並被頂格拘留十五日。其次他能解釋清楚避孕套都買了,且都拆開了,又多次進出壹個醉酒女人的房間,是啥意思僅僅是難以取證他自己都不敢說自己清白,妳還做夢讓他追究女方責任,妳他娘的良心讓狗吃了
公安查實王某文的行為不夠成犯罪或者無犯罪事實,並予以釋放。或者檢察院認定王某文的猥褻行為不夠成犯罪,不批準逮捕。那麽周某就存在虛構事實報假案的嫌疑。王某文可以前往公安機關報案,報案內容是周某對其誣告陷害。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王某文也可以作為原告人,將周某列為被告人,前往基層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當地公安和檢察院手裏還有張某的案子。要是從張某的案子裏再查出更多事實,周某就脫不了幹系了。
可以肯定的是不會!
王妻王某沒有這樣的勇氣,自己幹了什麽自己最清楚!再繼續下去,人丟盡了,雙方父母絕不會同意!
給自己留下壹條遮羞的底褲吧!不要故弄玄虛!
阿裏女員工的動機在哪裏?能得到什麽好處?
繞過公司的領導和高層在公司內部拉橫幅,就算這個事沒有被曝光到網絡上,她能在公司得到什麽好處嗎?阿裏把王某文開除了,會提升這樣的女員工嗎?
暴露自己被猥褻性侵,在丈夫、家人和公司同事面前很光彩嗎?
也就是說明了四點:
1.存在強制猥褻行為
2.尚未達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
3.雖不構成犯罪,但構成行政違法,故按照行政處罰最高限拘留十五天
4.基本排除女員工誣告陷害
張某被批捕了,構成犯罪行為,王某未被批捕,但被拘留很明顯違法,但未犯罪。在警方通報裏有監控顯示在酒局期間,女方醉酒外出嘔吐回包廂的過程中,張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
監控確實拍到王某文曾4次進出女方房間。
結果是猥褻確實發生了。兩種可能,壹種是強制證據不足,所以疑罪從無;壹種是確實構成強制,但情節輕微。壹般違法未構成犯罪而已。所以只會進行行政處罰。周某不服可以行政復議或者起訴。
不構成犯罪,但被拘留15天,顯示有違法行為,只是不如犯罪嚴重。
阿裏女員工是否因阿裏王只行政拘留不批準被捕而負法律責任?取決於女員工周某涉嫌哪項犯罪?
從目前的相關通報看,王某文只是強制猥褻,未構成犯罪。因此,對王某文的處罰只能是行政拘留。
那麽,王某文不涉嫌犯罪,舉報王某文的女員工就涉嫌誣告嗎?
王某文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告訴我們,整個侵害事件中,存在違法行為。當違法行為確實存在時,女員工誣告上司就不成立。因為女員工侵害案中,有人犯罪,有人違法。而舉報違法犯罪的,非采取極端措施的,原則上,合法。
由此,王某文有罪無罪,被捕與否,不是舉報人周某負法律責任的前提。女員工周某的舉報行為不屬於誣告。
至於周某是存在違法行為,就看她叫犯罪嫌疑人張某到其房間壹個多小時,帶走其內褲出於什麽目的?
王某文進入周某房間在先,周某叫張某來自己房間在後。由此,二人在房間內密謀設局陷害王某文的說法不成立。
其二,周某退房,與其丈夫通話後才報警,壹定程度上,是迫於無法向丈夫交差才不顧壹切的舉報。設局陷害不攻自破
周某和張某見面後退房,又說明壹個問題,周某有可能是在張某的勸說下,放棄了王張二人對她的傷害行為討要說法的打算。
如果周某是在張某的說服下,或張某利用業務合同做交換,從而暫時打消周某討要說法的打算,讓此事不了了之的分析成立?周某退房後改變主意,選擇報警。這個細節又說明壹個問題,商餐之前,周某無意要鬧事。
當周某非預謀鬧事時,她在該案中,除了誇大其詞,應該不存在其它違法行為。
張某被捕後,如果張某和周某二人之間存在違法犯罪,張某為獲得從寬處理,肯定是竹筒倒黃豆,無保留的向偵查單位坦白。
也就是說,如果周某在該案中存在違法行為,即使王某文壹方不反訴,法律也會追究周某的法律責任。
不構成犯罪,並不是沒有違法。
濟南警方通報的很清楚,男主以猥褻罪最高頂格行政拘留十五天。
女方在報案是無法判斷到底是強奸還是猥褻。這需要法律去判斷。但是女方有權利進行報警和維權。男方想反訴是不可能的。警方已經認定男方違法,也就是有猥褻情節。
這女的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應該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