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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沒有司法鑒定導致基本事實不清,二審發回重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 修正)》

壹、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鑒定通常包括:法醫鑒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屍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

法醫精神病鑒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

刑事技術鑒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

會計鑒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

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築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 修正)》

第壹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 修正)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壹)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未回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第三百三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基本事實,是指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

1

大連雙興商品城有限公司、劉德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2019)遼02民終6986號,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壹審判決存在基本事實不清的問題。二審中,被上訴人劉德惠亦要求對案涉標的進行加固改造、加建二層、內部裝修等投資改造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考慮到當事人的審級利益,二審中不宜鑒定。

本案發回重審,結合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的法律後果壹並予以處理,以便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壹、撤銷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8)遼0203民初473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重審。

2

潘新鋒與方英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2018)遼02民終4697號,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存在以下問題:壹是基本事實不清的問題。二是壹審判決程序違法。必要時可以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確定房窗等的價值。

此外,本案中對於雙方爭議的"證明"原件是否由潘新鋒交付給了方英華的事實亦未查清,重審中,對此應壹並予以核實,在查清基本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判,以便充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壹、撤銷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遼0291民初692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重審。

3

譚慧斌與大連博原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 紛上訴案

(2014)大民二終字第01388號,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壹審判決對於博原公司扣壓的貨物是否存在損失的基本事實未予查清的情況下,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譚慧斌的反訴請求不妥。重審時,可通過司法鑒定等方式查清貨物價值。

壹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應予撤銷,發回重審。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壹、撤銷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二、發回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重審。

4

大連辰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曲冬梅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2016)遼02民終1198號,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租賃房屋的面積是59.13平方米,該面積是否全部系消防疏散通道,雙方當事人各執壹詞。本案發回後,壹審法院應依據圖紙,通過向相關消防部門了解情況或者司法鑒定等方式,確定租賃房屋中消防通道所占的面積,進而認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壹、撤銷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二、發回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重審。

5

王魯寧與大連鑫龍汽車發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2017)遼02民終1942號,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雙方所持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真偽將影響對本案重要事實的認定,也影響本案的處理結果,故,本案發回重審,對王魯寧持有的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和大連鑫龍汽車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壹份《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司法鑒定。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壹、撤銷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重審。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