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湖度假區範圍按照經依法批準的湘湖度假區規劃範圍確定。第三條 湘湖度假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註重特色的原則。第四條 蕭山區人民政府統壹負責湘湖度假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
杭州市蕭山湘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湘湖度假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編制湘湖度假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確定湘湖度假區產業發展導向;
(三)依法制定湘湖度假區的各項行政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依照本條例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協調、配合有關主管部門派駐湘湖度假區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的工作;
(六)蕭山區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五條 蕭山區人民政府旅遊、公安、稅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市港航管理機構和湘湖度假區內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各自職責,建立信息***享機制,***同做好湘湖度假區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湘湖度假區保護、建設、管理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湘湖度假區保護、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蕭山區和濱江區應當建立定期溝通協商工作機制。第七條 度假區管委會應當組織制定旅遊度假服務規範,建設信息服務平臺,監測旅遊實時數據,發布旅遊服務信息,公開管理規定、管理措施、辦事程序等信息,方便公眾查詢。
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旅遊投訴制度,公布投訴方式,接受旅遊者投訴。第八條 湘湖度假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蕭山區人民政府、度假區管委會組織編制,並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批準。湘湖度假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稱為湘湖度假區規劃。
經依法批準的湘湖度假區規劃,是湘湖度假區保護、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湘湖度假區規劃的修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修改條件和程序進行,並按照原審批權限審批。第九條 編制湘湖度假區規劃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杭州市生態保護紅線、杭州市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與區域有關規劃相銜接;
(三)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飲用水水源、沿湖岸線資源,防止環境汙染;
(四)堅持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第十條 湘湖度假區總體規劃應當確定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範圍,限定土地利用強度和建設規模,協調湘湖度假區保護、建設與城鄉發展、居民生活的關系。
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湘湖度假區總體規劃,在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區邊界設置界樁。第十壹條 除下列工程外,核心保護區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
(壹)文物保護、文化展示、景觀維護、環境整治工程;
(二)防洪排澇、清淤疏浚、水工設施維護、水文水質監測設施、氣象監測設施工程;
(三)航道和港口設施、跨湖(河)橋梁和隧道、水上交通安全設施工程;
(四)居民住宅修繕;
(五)符合湘湖度假區規劃要求的道路、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建設控制區內應當合理控制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保證綠地率對資源進行合理開發。
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湘湖度假區景觀、環境相協調。
湘湖度假區內已有合法建設項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蕭山區人民政府應當進行組織協調,督促整改。第十二條 湘湖度假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明確產業政策導向,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確定項目的產業準入標準。
湘湖度假區內鼓勵發展下列產業:
(壹)旅遊、會展、住宿、餐飲類產業;
(二)娛樂、休閑、健康、體育類產業;
(三)科技、金融、文化、演藝、教育、影視類產業;
(四)其他符合湘湖度假區規劃要求的產業。
進入湘湖度假區的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湘湖度假區規劃要求。湘湖度假區內禁止發展技術落後、資源消耗高、汙染嚴重的產業。
湘湖度假區內已有產業項目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依法逐步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