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督性質的民主性是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本質特征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人民群眾通過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直接行使監督權的新途徑,體現了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精神,其制度來源於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活動原則,反映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人民與國家、國家機關間(包括上下級國家機關間)的關系。民主集中制也是檢察機關組織活動的原則,因此,民主集中制也就成為,確立反映人民群眾與檢察機關關系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法律依據之壹。人民監督員制度在我國監督體系中,屬於民主監督的範疇。這種監督的民主性,首先體現在人民監督員是代表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監督。雖然現行法律上還未明確規定人民監督員制度,但是我們可以從《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和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的規定,找到實行這項民主監督制度的法律依據。其次,在制度的設計上也體現了民主性的本質特征。壹是以會議的形式對監督案件進行評議;二是人民監督員評議案件實行票決制,表決意見以多數票為準;三是每次會議推選壹名主持人,輪流主持;四是少數意見也壹並記錄在案,供檢察長和檢委會審查。再次,民主性還體現在人民監督員組成的廣泛性上。人民監督員經過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來自不同的崗位,不同的階層,有著不同的身份,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正因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民主性,使得這項制度贏得了社會公信力,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
人民監督員的民主監督與人大的監督不同。人大的監督是權力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監督對象行使監督權時,所作出的決議、決定具有強制性,被監督對象必須執行。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不具有強制性。人民監督員的民主監督與政協的監督不同。民主監督不是政協監督的專用名詞,政協的民主監督是指民主黨派的監督,其監督的主體是民主黨派。而人民監督員的民主監督是指人民群眾的監督,監督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 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