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解除失信名單的方法有:
1、主動向相關部門申請解除;
2、失信人員被納入失信名單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後,可提前申請解除;
3、與申請人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義務者可提交撤銷申請;
4、等待自動解除,壹般期限為2年;
5、可向法院申請消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