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這壹事情,不要光站在道德角度,應當更多從人的權利,從法律層面分析,恐怕才能厘清是非。
先要分清的第壹個問題是,上海軌交警方能不能抓地鐵線內乞討者?根據2002年頒布的《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禁止“乞討、躺臥”。這壹規定與2005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些不壹樣,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只是禁止“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和“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並沒有在地鐵上禁止乞討。但是,鑒於地鐵是壹個特殊的公***場所,上海人大通過地方性法規禁止乞討,似乎並不為過。不過,盡管存在爭議,在法律和法規沒有修改以前,上海軌交警方驅逐地鐵內的乞討者,並“試點微信舉報軌交行乞,承諾收到微信5分鐘內,民警會趕到相應車廂”的制度都是有依據的,以警方在地鐵內驅逐乞討者是為難窮人而指責警方是不成立的。
但是,正如真理多往前走壹步就是謬誤壹樣,上海軌交警方可以禁止地鐵內乞討,但是卻無權發布“乞討排行榜”。因為,在現代社會,公權力行使權力是“法無明文授權即禁止”。根據《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地鐵內行乞的,由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壹百元以下罰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也只是處拘留與警告。法律和地方性法規都沒有授權警方有發布“乞討排行榜”的權力,警方就沒有權力發布“乞討排行榜”。何況,“乞討排行榜”涉及乞討者隱私權等,即使要剝奪也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
不過,從情理上講,警方發布“乞討排行榜”,如果公布是不聽勸阻多次進入地鐵乞討,特別是那些“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和“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乞討者,似乎也不為過。我們講權利,不能光講乞討者的權利,也要講其他人的權利,正如西方法諺言:“妳揮舞拳頭的自由止於我的鼻尖”。如果那些經常強討強要、反復滋擾他人的乞討者,經過治安處罰屢教不改或者因為身體原因無法進行處罰,那麽通過發布“乞討排行榜”,提醒人們註意這些惡意乞討者,也讓他們在公眾輿論的監督之下收斂自身行為,維護他人的權利,何樂而不為呢?這道理,跟法院發布“被執行人黑名單”、檢察機關發布“行賄人黑名單”壹樣。但是,發布“乞討排行榜”的前提是,要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否則即便這些乞討者行為如何過火,公權力還是要恪守自身的邊界,不能越界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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