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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什麽特點

隨著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加速發展,以信托平臺作為私募融資的途徑越來越受到關註。2008年6月25日,銀監會印發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下稱“《操作指引》”)使得信托公司進軍私募股權投資領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私募股權基金信托,也就是私募股權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將信托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準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托業務。這實際上是壹種通過信托模式募集資金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享、風險***擔的集合投資制度,通過投資未上市企業的上市退出、資產重組或資本運作獲取投資收益。私募股權基金信托作為壹個全新的投資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為信托公司構建新的贏利模式提供了機會和挑戰,但同時,也為當前與之相關配套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課題。

(壹)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模式

私募股權基金信托是壹種資金信托,按先“籌資”後“投資”的流程進行操作。《操作指引》第21條明確了信托公司是私募股權基金信托中的獨壹受托人:“私募股權投資信托計劃設立後,信托公司應親自處理信托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信托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信托公司應對投資顧問的管理團隊基本情況和過往業績等開展盡職調查,並在信托文件中載明。”

私募股權基金信托基本的運作模式和流程是:(1)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通過信托平臺募集資金和設立基金,發行基金憑證 (2)投資人作為委托人,購買基金憑證,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管理,信托合同壹經簽訂後,基金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隨即全部轉移給受托人;(3)基金保管人(往往是第三方監管銀行)對基金財產行使保管權和監督權,並辦理投資運作的具體清算交收業務; (4)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基金財產,在發掘投資目標後,向受資公司進行投資,通過受資公司上市或資產並購受益,投資成果的分配依信托合同的約定進行;(5)受托人聘請投資顧問就篩選項目、項目投資決策提供專業咨詢意見;(6)項目退出後,信托受益人(委托人)根據信托合同享受信托收益或承擔風險。私募股權基金信托運作模式的法律框架見下圖:

(二)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壹般形式

1.法律構架。

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是依據《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設立的投資基金,通過信托契約明確委托人(投資人)、受托人(投資管理機構)和受益人三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資金與專業管理能力的結合。

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又稱為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其法律架構不是公司,而是投資人將資金委托給運營人經營,投資人和運營人之間是壹種委托(信托)關系,是壹種存在對等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關系。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方法,是運營人與投資人簽訂信托契約,運營人向投資人發行基金受益憑證。也可以說,從募集資金的方法看,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和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雖然都是通過“投資人購買”來認購。但公司型私募股權基金購買的是股份,而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購買的是基金受益憑證。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不是法人實體,而是壹種信托資產。由於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不是法人,所以也就無所謂“法人治理結構”,沒有基金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它的治理結構是基金持有人大會、基金委托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保管人。另外,由於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的受益人可以由基金投資人指定,即可以實現基金購買人與基金受益享有人的分離,在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結構中,有時會出現基金受益人的概念,但壹般情況下基金受益人是否為基金投資人對於基金的經營管理無關緊要。需要指出的是,壹些信托型私募股權基金雖然借用信托計劃的形式,但是信托公司並不真正對基金進行經營管理,而是由投資人自行委托給專業的投資機構或者其他資深投資人等,信托公司只是充當信托計劃的壹個橋梁。此時,信托公司仍然是受托人,但是基金的經營管理權被投資人委托的機構和專業人士——“受托人投資顧問”取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