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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網格員管理辦法

關註 日前,中***山西省委平安山西建設領導小組印發《山西省網格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網格設置、網格員職責、網格員配備、網格員管理、經費保障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規範要求,為全省抓好基層網格治理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全文如下。

第壹章 總則

第二章 網格員職責

第三章 網格員配備

第四章 網格員管理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全省網格員管理,根據國家標準委《城鄉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規範》(GB/T34300—2017)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網格化服務管理的指導意見》(廳字〔2021〕3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必須堅持中國***產黨的領導和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網格員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網格長和網格輔助員的管理及其相關活動參照執行。

第二章 網格員職責

第四條 在村(社區)按照“規模適度、界限清晰、無縫覆蓋”的原則,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劃分網格,城市社區網格以街巷、樓棟定界,農村網格按照村民小組或者自然村為界,不交叉重疊、不留空白區域,特別是要把林田路井、礦產資源、河流溝壑等風險隱患點納入網格管理範疇。

第五條 科學配置網格工作力量,組建“網格長+網格員+網格輔助員”的網格團隊,網格長、網格員、網格輔助員在綜治中心(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指導下開展工作。

網格長、網格員和網格輔助員實行實名登記制度,其基本信息錄入全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系統。

每個網格在服務管理區域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將網格編碼、網格員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工作職責等基本信息進行公示。

第六條 網格長履行轄區內網格員日常管理職責,指導幫助網格員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網格員主要發揮宣傳員、信息員、協管員、矛調員、服務員的作用,不替代有關行政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責任。網格員要堅持日常巡查走訪,每周將負責的區域至少走訪壹遍,全面了解社情民意,做到對轄區內情況底清數明。

網格輔助員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配合開展網格相關工作,與網格長、網格員等組成團隊,開展組團式服務。

第七條 網格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全面采集、錄入、更新網格內人、地、事、物、組織等基礎信息,動態掌握網格內實有人口、實有房屋等情況,重點關註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特殊人群、“三留守”人員等,做到對網格內人員信息清、基礎設施清、居住情況清。

(二)通過走訪巡查工作,及時了解網格內社情民意,傾聽群眾意見建議,及時反映、協助解決群眾訴求。

(三)協助相關部門開展網格內社會治安、消防安全、生產安全、交通安全、鐵路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地質災害等隱患排查,發現問題或線索及時向村(社區)綜治中心報告。

(四)通過定期排查、入戶走訪等,及時排查網格內各類矛盾糾紛,壹般矛盾糾紛就地協調化解,較為復雜或涉及政策類的矛盾糾紛及時向村(社區)綜治中心報告。

(五)協助公安、衛健、司法行政等職能部門開展特殊人群服務管理,參與開展社會心理服務工作。

(六)按照“壹網格壹微信群”模式建立由網格員參與管理的網格微信群,推動網格內居民、企業、商戶、機關等至少“壹戶壹代表”進群,配合開展黨建相關工作,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黨委政府重要決策,普及安全防範知識,引導群眾遵紀守法,組織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基層平安創建,倡導文明社會風尚。

(七)對網格內獨居老人、殘疾人等需要辦理的社會救助、社會保障、殘疾人服務等事項開展代辦服務,為網格內居民群眾提供綜合類的公***服務。

(八)開展宗教等場所的走訪,協助開展“掃黃打非”工作,參與平安村(社區)、平安家庭、平安醫院、平安校園等基層平安創建工作,組織發動網格內樓棟長、誌願者等群防群治隊伍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九)落實完成好各級綜治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網格員配備

第八條 在城市社區,每個網格至少配備壹名專職網格員。在農村工作任務重的地方,也可以配備專職網格員;其他農村地區的網格員可以由村“兩委”除主幹之外人員或“鄉村振興萬人計劃”招聘的大學生等擔任兼職網格員。

第九條 擔任網格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國***產黨領導,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三)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以及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五)同等條件下,優先配備中國***產黨黨員、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取得社會工作師各級證書者、退役軍人、享受低保人員等為網格員。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網格員:

(壹)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被立案調查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曾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

(四)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被錄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網格員配備應當堅持“忠實可靠、人崗相適、因地制宜、務實管用”的原則,由縣(市、區)委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縣(市、區)委政法委具體組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依托勞務公司等方式配備。如中途出現辭職、辭退、解聘等情況導致網格員職位空缺的,及時進行補充。在疫情防控等戰時狀態可按照相關要求及時配備、及時補缺。

第十壹條 網格員選配壹般按照發布公告、組織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檢查、政治審查、公開公示、培訓上崗等程序進行。

第四章 網格員管理

第十二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中心與同級綜治中心壹體運行,承擔組織、協調、指導轄區網格化服務管理和隊伍建設工作。

在縣級黨委政法委領導下,縣級綜治中心建立健全網格員選配、管理、培訓、獎懲、考核、解聘等相關制度以及網格員工作職責清單;建立健全網格事項準入制度,制定準入清單,及時分流、指派、處置網格員上報事件,規範處置流程;建立健全相關職能部門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的任務清單,督促有關部門在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完善協同聯動機制。

鄉鎮(街道)綜治中心負責制定網格員入戶走訪、信息報送、工作例會、獎懲激勵等工作制度,對上級指派以及下級上報事項進行協調處置,做好跟蹤督導。

村(社區)綜治中心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網格員開展工作,加強日常管理,及時上報無法處置及重大突發事件。

第十三條 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應按照問題上報、案卷建立、任務指派、調查落實、處理反饋、結案歸檔的“六步閉環”工作機制運作,具體內容如下:

(壹)網格員在工作中發現問題隱患,了解群眾訴求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處理不了的,應當及時上報村(社區)綜治中心,村(社區)綜治中心積極協調處理網格員上報事件,處理不了的逐級上報。

(二)各級綜治中心在工作中發現或者接到下級綜治中心、網格員上報的相關群眾訴求、問題隱患,屬於本單位或同級相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解決或分流至相關部門解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問題應根據需要加強協調;屬於下級綜治中心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交辦;需要由上級綜治中心協調的,應當及時上報。

(三)各級綜治中心對發現或者接報的相關群眾訴求、問題隱患應在第壹時間核實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結,或者跟蹤檢查督促同級相關部門、下級綜治中心在規定時間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向相關居民群眾反饋。

(四)鄉鎮(街道)以上各級綜治中心應當對上述全過程建立電子檔案。有條件的社區(村)綜治中心可建立電子檔案。

(五)做好任務流轉辦理過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納入網格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網格員的業務指導和日常培訓,提升網格員綜合業務技能。

省、市兩級主要負責培訓骨幹力量業務知識和技術操作知識;縣、鄉兩級負責全部網格員日常培訓,縣級每年培訓不少於2次,鄉級每年不少於3次。

第十五條 納入網格工作事項由縣級黨委政法委負責審批把關,建立準入清單,明確納入理由、標準及退出程序。

與網格職責不相符、與網格員工作能力不相匹配的事項和沒有建立協同工作機制的工作,不得下放到網格;行政性、執法性、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不得納入網格職責範圍。對於已經納入網格範疇的事項,經過實踐證明不再適宜由網格承擔的事務,按程序批準退出。對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不按規定安排網格員從事與其職責不相符工作的,各級平安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督促其整改。

第十六條 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兩級綜治中心要建立網格員獎懲激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網格員給予選樹典型表彰、優先推薦擔任各級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政治榮譽,落實績效報酬等物質獎勵,不斷拓寬網格員職業發展通道。對考核不稱職的網格員予以撤換。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將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經費、專職網格員勞動報酬和兼職網格員工作補貼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保證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八條 專職網格員待遇(不含各類保險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探索城市專職網格員納入社區工作者管理,享受社區工作者相關工資待遇。

農村網格員待遇比照“兩委”主幹以外的幹部執行,至少每月不低於500元。

網格輔助員工作補貼由各地根據工作實際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可以通過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等市場化方式為網格員提供風險保障,努力消除其後顧之憂;可以通過以獎代補、以案定補等方式增加補助,充分調動網格員工作積極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網格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依法保守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壹條 網格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網格員因工作受到恐嚇、威脅、傷害、報復陷害、侮辱誹謗的,工作裝備被破壞、搶奪的,其他阻礙網格員正常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對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