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臨時占用耕地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耕地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察等需要,在壹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汙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號)的規定:“第二十條 納稅人臨時占用應稅土地,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臨時占用應稅土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壹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應稅土地並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的行為。

第二十壹條 因汙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應稅土地的,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土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

第五十六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