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應執行的有關規範
1 、煙囪設計時,除以符合《煙囪設計規範》GB50051—2002外,尚應符合下列規範的有關規定:
(1)《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GB50010—2002。
(2)《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3—2001。
(3)《鋼結構設計規範》GB50017—2003。
(4)《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7—2002。
(5)《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
(6)《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2001。
2 、當遇到濕陷性黃土、膨脹土等地質條件或下為采掘區時,應符合專門規範或規程要求。
二、磚煙囪新建筒壁壹般規定
1、砌築筒壁前,應先檢查基礎環壁或環梁上表面平整度,並應采用1﹕2水泥砂漿找平,其表面平整度不得超過20mm,砂漿找平層的厚度不得超過30mm。
2、砌築筒壁前應設置皮數桿和坡度尺。
3、筒壁的中心及半徑,應每砌築1.25m高檢查壹次,並應糾正檢查出的偏差。
4、砌築筒壁時,每5m高應取壹組砂漿試塊,在砂漿強度等級或配合比變更時應另取試塊。
5、筒壁配置鋼筋的位置、接頭和錨固長度等應符合設計要求。
6、筒壁外安裝的環箍應水平,接頭的位置應沿筒壁高度互相錯開;環箍在安裝前應塗刷防銹劑,安裝時,應在砌築砂漿強度達到40%後方可擰緊螺栓,並應使環箍緊貼筒壁。
7、埋設環向鋼筋的磚縫厚度,應大於鋼筋直徑4mm,鋼筋上下應至少各有2mm厚的砂漿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