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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3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開始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的日本首要戰犯進行審判。由於這次審判在東京進行,所以又稱“東京審判”。
1945年12月16日至26日,蘇、美、英三國外長召開會議,規定盟國駐日本最高統帥應執行壹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領和管制日本”諸條款(包括懲辦日本戰犯)得以實現。隨後,經過中、美、英、法、蘇、荷、加、澳、新9國數次外交談判達成協議,決定將日本首要戰犯交由9國代表組成的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在印度和菲律賓也加入後,國際軍事法庭便由這11個國家的代表組成。
1946年1月19日,遠東盟軍最高統帥部公布了內容基本上與《歐洲國際軍事法庭 *** 》相同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 》。根據這壹 *** ,由上述11國各派法官1人,組成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並各派檢察官1人,組成檢察官委員會。澳大利亞代表韋勃爵士被任命為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庭長,美國律師季南擔任首席檢察官。同年4月25日法庭公布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規則》。根據《法庭 *** 》規定,所有被告均可以自由選擇辯護律師。事實上,各被告都由美國陸軍部配置美國籍義務律師各1人。此外,各被告也自聘日本律師幫忙抗辯。在人證物證俱全之後,1946年4月29日,檢察官委員會正式向法庭提出對28名戰犯的公訴。起訴書***提出55條罪狀,控告其犯有破壞和平罪、殺人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罪行。
審判於1946年5月3日開始進行,1948年11月12日結束,歷時兩年半。這次審判***開庭818次,出庭證人達419名,書面證人779名,受理證據在4300件以上,判決書長達1213頁。判決書對日本帝國主義策劃、準備和發動對中國和亞洲、太平洋戰爭的罪行進行了揭露,並宣判25名被告有罪。其中: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宏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嶽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等7人被判處絞刑;荒木真夫、小磯國昭等1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余2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和3年。然而由於美國的包庇,壹些在侵華戰爭中犯有血腥罪行的日本重要戰犯,仍得以逍遙法外,日本 *** 和壟斷資本的責任被減輕,天皇的責任則根本未被追究。盡管如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判決還是在客觀上給予日本帝國主義以壹定程度的打擊,同制裁德國納粹分子的紐倫堡審判壹樣,它是對日本軍國主義侵略罪行的正義宣判。
甲級戰犯即主要戰爭罪犯。根據法庭 *** 規定,犯罪分為3種:(甲)破壞和平罪,(乙)戰爭犯罪,(丙)違反人道罪,據此人們通常把戰犯分為3級:犯破壞和平罪者為甲級戰犯,犯戰爭犯罪及違反人道罪者,為乙級、丙級戰犯。東京審判的對象主要是甲級戰犯。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的判決書確認日本對中國進行了侵略戰爭,以最大的篇幅敘述了日本侵華戰爭的歷史,在國際法的高度確定了日本侵華的種種罪行。
▲絞刑
七個人因為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而判決絞刑。他們於1948年12月23日在池袋的巣鴨監獄執行死刑。
東條英機,陸軍大將,日本前關東遠征軍指揮官、前陸軍大臣、前首相。
板垣征四郎,陸軍大將,日本陸軍大臣、前關東軍參謀長、前中國派遣軍參謀長。
木村兵太郎,陸軍大將,前駐緬甸日軍總司令。
土肥原賢二,陸軍大將,特務、日本陸軍參謀本部軍官。
廣田弘毅,男爵,日本前首相。
松井石根,陸軍大將,日本前華中派遣軍總司令。
武藤章,陸軍中將,日本前第十四師團參謀長、前陸軍省軍務局局長。
▲終身監禁
16 個被判決終身監禁。三個(小磯國昭、白鳥敏夫、梅津美治郎)死於獄中,而其他的於1955年假釋出獄。
荒木貞夫,陸軍大將,日本前文部大臣。
梅津美治郎,陸軍大將,日本前陸軍參謀總長、前關東軍司令。
大島浩,日本前駐德國大使。
岡敬純,海軍大將,日本前海軍省軍務局局長、海軍次官。
賀屋興宣,日本前大藏大臣。
木戶幸壹,侯爵,日本前內大臣、前文部大臣。
小磯國昭,陸軍大將,前朝鮮總督,日本前首相。
佐藤賢了,陸軍大將,日本前陸軍省軍務局長。
嶋田繁太郎,海軍大將,日本前海軍大臣、前海軍軍令部總長。
白鳥敏夫,日本前駐意大利大使、外務省顧問官。
鈴木貞壹,陸軍大將,日本前內閣企劃院總裁兼無任所國務大臣。
南次郎,陸軍大將,日本前關東軍司令、前朝鮮總督。
橋本欣五郎,陸軍大將,中日戰爭的煽動者、日本翼贊政治會(法西斯統治下的議會)總裁。
畑俊六,陸軍大將,日本前華中派遣軍總司令。
平沼騏壹郎,男爵,日本前國務大臣。
星野直樹,日本前書記官長兼國務大臣。
▲有期徒刑
重光葵(7年),日本前內閣外務大臣 ,假釋後於鳩山壹郎內閣服務。
東鄉茂德(20年),日本前內閣外務大臣,死於獄中。
判決前病死
永野修身,海軍元帥,日本前海軍軍令部總長(1947年1月5日逝世)。
松岡洋右,日本前內閣外務大臣(1946年6月27日逝世)。
▲免予起訴
大川周明,日本法西斯文人、參與策劃九壹八事變,受審後即患精神病而停止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