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姓制度
種姓制度曾遍布於印度及南亞其他地區,其中古印度的瓦爾納制度被稱為代表。種姓在梵語中被叫作“瓦爾納”,譯為顏色和品質。因此,種姓制度又被稱為瓦爾納制度。大約於公元前900至公元前700年,瓦爾納制度正式形成,被稱為古代社會最為嚴厲的等級制度,體現了古印度的宇宙觀、宗教以及人際關系。
古代印度人將瓦爾納制度分為四個種姓:婆羅門、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壹等人婆羅門是整個印度社會中地位最高的種姓,擔任祭司、占蔔禍福以及掌握神權;二等人剎帝利為軍事貴族,掌握國家軍事行政大權;三等人吠舍是印度社會最普通的勞動者,從事農業、商業和手工業,他們不僅要繳納賦稅以供養不從事任何生產的婆羅門和剎帝利,政治上也沒有自由;四等人首陀羅大部分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屬於非雅利安人,他們從事農、牧、漁、獵等業以及當時壹切被認為低賤的職業,沒有人身自由,是真正的奴隸。四個種姓之間嚴禁通婚,職業世襲。除這四個種姓之外還有壹種不可接觸者,又稱為賤民。森嚴的等級制度往往以法典形式執行頒布,被稱為《摩奴法典》,這部法典對各等級的衣食住行都有明確規定,以保護兩個高級種姓婆羅門和剎帝利的切身利益。
盡管現在的印度在憲法中已經廢除了種姓制度,法律也規定人人平等,但種姓制度對印度社會特別是落後地區仍然有很大影響。人數不到國家總人數百分之四的高級種姓婆羅門在國會中擁有近半數的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