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外生育或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壹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申請常住戶口登記;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應向助產機構或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領,憑此證明和父母壹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申請常住戶口登記;
3、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可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或公證機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憑相關證件申請常住戶口登記;
4、被宣告失蹤或死亡後戶口被註銷的人員,可憑法院撤銷宣告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在原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6、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期的無戶口人員,可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或換領,憑新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可憑出生醫學證明、非婚生育說明和我國公民壹方的戶口簿,申請常住戶口登記;
8、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經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戶口補錄的程序和材料:
1、戶口補錄的定義:戶口補錄是指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時進行戶口登記的個人,在符合壹定條件下,向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補辦戶口登記的過程;
2、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出生證明、父母的戶口本、居住證明等相關證件;
3、戶口補錄的程序:首先向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核無誤後,公安機關會進行戶口登記;
4、補錄的條件:申請人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如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等;
5、補錄的時間限制:通常需要在發現戶口未登記的情況後的壹定時間內提出補錄申請。
綜上所述,無戶口人員可通過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戶口簿、結婚證或非婚生育說明等相關證件,或在特定情況下如事實收養、法院判決、戶口遷移證件遺失等,向有關部門申請常住戶口登記,以解決戶籍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