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屬於國家鼓勵類企業,產品和和項目,主營業務收入70%以上的內資企業,在2003年至2010年期間,經批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屬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在企業利潤逐年遞增的前提下,重點企業經批準可以加速折舊,也可以按當年銷售收入提取3%的技術開發費,用於企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經批準提取的折舊和技術開發費可以進入成本。
四、以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用於國家鼓勵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和國產設備投資,實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
五、在原廠區進行改擴建工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使用費,新征地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設管理費、土地使用費,按最低標準減半征收。
六、重點企業在區管的收費道路上行駛的辦公用小轎車(1輛)免交車輛通行費,用於原材料和產品運輸的貨車,其過路費采取定車定額的辦法收取。
七、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含量較高,投入較大的項目,可實行壹企壹策,並成立專門工作班子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