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人民銀行和國家發改委***同制訂了發布《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特別行政區發行人民幣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赴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拉開了香港人民幣債券發行的序幕。
2007年7月,國家開發銀行在香港成功發行首只50億元人民幣債券。
香港金管局於2010年2月宣布,放寬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的限制,允許香港當地及海外企業在香港發行人民幣債券(擴大了發行主體的範圍),所募集資金可自由投資,但涉及與內地貿易的企業仍須開設人民幣賬戶進行支付和結算,並必須服從內地監管機構的管理。
2010年7月,人民銀行與香港金管局簽署修訂《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新協議容許符合條件的企業開設人民幣賬戶,允許銀行、證券及基金公司可開發及銷售人民幣產品。《香港銀行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議》的簽署,極大地催進人民幣產品包括債券在香港的發展。
2011年1月,人民銀行發布《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允許境內非金融類企業利用人民幣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進行境外投資。
另外,“十二五規劃”第五十七章明確要求,要“繼續支持香港發展金融、航運、物流、旅遊、專業服務、資訊以及其他高增值服務業,支持香港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業務中心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