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超限,是指貨運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總質量超過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超過公路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
本辦法所稱超載,是指貨運車輛載物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職能部門做好本轄區內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協調機制,並將治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全省統壹的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臺,並與道路監管雲平臺對接,實行信息***享。設區的市、縣(市、區)貨運車輛治超信息應當納入省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臺,及時登記、抄告、公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及處罰情況。建立超限超載嚴重違法失信人名單,納入公***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超限超載運輸治理工作的宣傳,引導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車輛駕駛人依法裝載、安全運輸。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查證屬實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章 源頭管理第八條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運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拼裝貨運車輛。車輛維修企業不得擅自改裝或者拼裝貨運車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車輛上牌和年檢。對非法改裝或者拼裝的車輛,按照規定責令恢復原狀或者予以強制報廢。第九條 煤炭、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貨物裝載地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港口碼頭的規模化經營者(以下簡稱貨物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符合標準的貨運計量稱重和監控設備,並與縣級以上貨運車輛治超信息平臺聯網。
貨物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無號牌、無車輛行駛證、無車輛營運證、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二)超過標準裝載配載貨物或者放行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三)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第十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貨運車輛;
(二)聘用無從業資格證或者從業資格證失效的貨運車輛駕駛人從事貨物運輸;
(三)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超載或者未經許可超限運輸貨物。第十壹條 貨運車輛駕駛人運輸貨物應當按照規定隨車攜帶貨物裝載證明。
駕駛人不得駕駛擅自改裝或者拼裝的貨運車輛。第十二條 鼓勵引導貨運車輛所有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超載阻斷技術設備。第三章 路面治理第十三條 貨運車輛不得超限超載運輸;但是,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確需超限運輸的,應當依法辦理超限運輸許可。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對貨運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查,可以采取公路超限檢測站檢測、流動檢測、不停車超限檢測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