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
2、公***租賃住房:也稱公租房,是解決新就業職工等夾心層群體住房困難的壹個產品。用低於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壹些新的大學畢業生,還有壹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3、經濟適用房:也被稱為經適房,指由國家政府出資扶持的、為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的社會保障住房。這類低收入家庭有壹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預期的支付能力,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經適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說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但在房屋的建築標準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壹定的使用效果;
4、限價房:又稱限房價、限地價的兩限商品房。是壹種限價格限套型的商品房,主要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但不是經濟適用房;
5、安居房:安居房是指以成本價將房屋出售給中低收入家庭建造的住房。根據規定購房人可以按照安居房的成本價去購買,也可以按照職工當年分配公房價格購買。差價應由其所在的單位來承擔。
6、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法律的規定,安置房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可進行轉讓交易。
法律依據:《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序為:
(壹)申請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並在適當的範圍內公告,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後輪候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