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前交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社保未交滿15年,可以壹次性補繳至滿15年;
2、企業沒有按時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可以通過勞動維權讓企業補繳社保;
3、離職後斷繳社保不超過三個月可以補繳社保,超過三個月是否能補繳各地政策不壹,具體以當地社保補繳政策為準。
壹、2020年6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主要是為了進壹步幫助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對風險、渡過難關,減輕企業和低收入參保人員2020年的繳費負擔。
其中對於個人社保的繳費時間做了規定,具體如下:
1、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0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確有困難的,可自願暫緩繳費。
2、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對2020年未繳費月度,可於2021年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1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自主選擇。
總的來說就是,2021年補繳應於2021年年底前完成。緩繳也不會導致繳費年限中斷,2021年可繼續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2020年社保補繳方式
針對不同的交費人群,2020年社保補繳方式是不大相同的,主要有兩類人:有工作單位的人和靈活就業的人;
1、自行辦理:關於自由職業者,說的通俗點為“沒有工作單位的群體”,則可以用2020年社保補繳新政策靈活就業人的方式進行參保,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辦理社保登記手續;
2、單位交納:單位職工2020年社保補繳方式,其實完全可以參考2020年職工補繳社保新政策,也就是說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參保即可。
三、社會保障的特點
從社會保障制度來看,它具有以下特點。
1、首先,社會保障制度是強制性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具有社會強制性。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部分是社會保險,由國家按壹定比例向企業和個人征收。
社會保障基金中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和特殊照顧資金主要來自國家財政撥款和基金投資收益。無論哪個項目,在資金的籌集或分配過程中都有強制性的特征。通過國家立法,規定並執行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渠道、征收方法和費率水平。
2、第二,社會保障廣泛。社保基金涉及公眾,聯系等方方面面,基金項目不同,籌集渠道不同,因此具有廣泛性的特點。包括政府財政撥款、用人單位和職工依法按率繳費、基金投資收益、福利彩票收益、社會捐贈等。
3、第三,社保的特點是互助性,這也是社保基金與其他基金的重要區別。社保基金互助有兩種類型,即橫向互助和縱向互助。
橫向互助是指地區、單位和同壹時期勞動者之間的互助。由於工作性質和收入水平的不同,不同地區、單位和勞動者有不同的社保繳納義務。在繳費較少的地區,其人員可能會遇到更多的風險事故,需要更多的社保資金。
相反,在繳費較高的地區,人員可能遇到的風險和事故較少,需要的社保資金也較少。縱向互助是指不同代工人之間的互助。現在的職工繳納的基金是為過去職工的養老服務的。未來職工繳納的養老基金是現在職工未來養老金的保障,代際間的繳費調整由社保基金管理機構統壹調度。因此,從上述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來看,社會保障對中國居民的生活有著重要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