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解讀
這9種行為以前是行政處罰下月起要“入刑”了!
1微信發假信息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臺上,網友發布的虛假信息屢見不鮮。《刑法修正案(九)》為此在第291條中增加壹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專家提醒網友們,現在微信、微博、論壇上的信息量相當大,如果為了賺取關註度或點擊量,故意別有用心地編造發布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但以後,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其中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坐7年牢。當然,網友們對信息不加甄別、不加思考盲目轉發,同樣可能觸犯這壹條規定。
2找醫鬧多拿錢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在醫療糾紛中,有的病人家屬為了多拿錢,往往找“醫鬧”出面去醫院施加壓力,這時醫院也往往多掏點錢,以盡快息事寧人。對於這種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壹條規定,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專家提醒說,根據該規定,從11月1日起,帶頭“醫鬧”的患者家屬,以及“醫鬧”團夥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要坐7年牢。
3虐待老幼病殘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近年來,子女虐待老人、家長對孩子施暴的案件不斷被曝光,老幼病殘者的權益保護面臨尷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壹款規定,即: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種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專家表示,該規定是為了加大對老幼病殘者的保護力度,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下月起,不單是幼兒,如果監護人對老年人、殘疾人進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評教育、行政拘留那麽簡單,那些行為惡劣的,會被依法判刑坐牢。
4學霸替學渣考試作弊最高處7年徒刑
在公務員考試、高考等國家統壹考試中,有的學霸為了義氣,有的人為了金錢而抱著僥幸心理,甘願幫壹些學渣替考作弊。對此,《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家提醒,學霸也好,學渣也罷,“當槍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構成犯罪,輕者要被處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還是好好學習為要,莫要偷雞不成蝕把米,把大好青春搭了進去。
5客車嚴重超速超員除了罰款還要拘役
修改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開車,安全第壹。近年來,校車、客車因為嚴重超員、超速而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時有耳聞。《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壹款新規定,即第3款,開校車或客車的,如果嚴重超員或嚴重超速,不論是否發生事故,壹旦被交警發現或被攝像頭拍下,即構成犯罪。據悉,對於“超員、超速”到什麽程度才算“嚴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調研,將就此予以細化。
6偽造、買賣駕照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現實當中,偽造、變造、買賣、盜用他人駕照的事情屢屢發生。修訂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盜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家提醒,以後在駕照上想歪點子,不光是要被記分、罰款,還要面臨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處罰。
7法庭上打罵法官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打罵法官、擾亂法庭的人可能會被司法拘留。《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8襲擊警察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有了“襲警罪”,警察在履行職務時的安全保障,將會得到加強。
9私藏恐怖主義圖書最高處3年徒刑
為了打擊恐怖主義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條做出新的規定,即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舉案說法
於文華誤發閻肅逝世消息
算不算“傳謠”?
10月27日早上,著名歌手於文華在個人微博發布壹條消息:“壹位快樂的老者,壹位為大家帶來無數優秀作品的大家——閻肅老師,因病,今日於空軍總醫院去世。願這位和藹可親的老人家壹路走好!”消息壹出,很快被各大網絡轉載,就在記者核實采訪過程中,不少業內人士也紛紛通過各種渠道求證,隨後劉和剛、王麗達等圈內人士在朋友圈“辟謠”:“親人們,已證實閻老壹切安好,謝謝大家關心,請祝福他老人家早日康復,致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音樂總監於海表示,聽到網傳消息後趕忙聯系他們團長,知道網上是假消息,老人家如今安好。
於文華則迅速刪除了這條微博,並發布微博稱:“鄭重聲明:剛剛所轉閻肅老師的消息不實,嚴重失誤,向老人家及家屬嚴重道歉!”
據知情人透露,閻肅早在十天前就病危,家人從國外趕回國,陪護其搶救了壹個多星期。閻肅的兒子閻宇也在朋友圈發表辟謠消息,並稱閻老爺子腦梗昏迷後,在眾多親友的關心下,從重度昏迷已轉為中度。目前壹切平穩,再次謝謝大家的關心。請大家互相轉告新聞需自重……
而對於於文華發布的假消息,昨天晚些時候,閻肅兒子閻宇表示原諒於文華,稱不必去苛責,要寬以待人。同時透露父親昏迷了20多天,壹直病危,直到10月15日才慢慢恢復,現在病重慢慢轉成“中度”,情況在慢慢變好,什麽時候能醒不好說。
律師分析
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看發布信息的內容
那麽於文華的行為算不算觸犯即將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打擊網絡虛假信息的規定呢?
南京師範大學 法學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條的規定,重在打擊擾亂社會秩序(包括網絡秩序),造成社會恐慌動蕩的虛假信息,而這些信息也是有具體明確指向的,即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可見,並非所有的發布造成壹定影響的虛假網絡信息的,都要納入刑事處罰之中。
如果編造傳播的不是這四類消息,而是其他的虛假消息,比如虛假促銷,虛假個人信息等,情節嚴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責任之外,編造者、發布者通常還會受到治安處罰。所以,在網上發布虛假消息的行為,並不壹定都要受到刑事處罰。
本次事件應屬民事侵權
獲家屬原諒可免於法律責任
具體到於文華發布“閻肅去世”的假消息,李建明教授認為,這應該屬於民事侵權範疇,如果壹定要認真追究,那麽,閻肅本人及其家屬可以向於文華依法申請民事賠償;也可以報警,由警方依據國家打擊網絡謠言的規定,對於文華進行治安處罰。不過現在,於文華意識到錯誤並道歉,閻肅家屬也已原諒了她,所以,這時再追究於文華的法律責任也沒必要了。
對此,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富敏榮律師也持相似的觀點。他告訴揚子晚報記者,於文華誤傳謠言後,及時刪除,迅速致歉的做法,還是要予以理解,從法律上講並不構成侵害罪。對普通公眾來說,只要不是捏造事實,發布幸災樂禍的內容,不是惡意誹謗,就不構成侵權。“未經審核對某消息信以為真,若判其侵權,將審查的義務強加於普通人,在法律上就會妨礙公民的言論自由原則。當然,公民的後期義務在於,在得知是謠傳後,要主動刪除假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