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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設置的經濟特區有哪些

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中國經濟特區有7個。分別為: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霍爾果斯、喀什。1979年7月,中***中央、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1980年5月,中***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會議上中央正式批準霍爾果斯、喀什設立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以下簡稱“法規”),應當在公布後的30日內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行政法規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報送;地方性法規,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報送;經濟特區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由制定機關辦公廳(室)負責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