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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

1、《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全稱為《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Stockpiling and Use of Chemical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

2、是第壹個關於全面禁止、徹底銷毀壹整類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並規定了嚴格核查制度和無限期有效的國際條約。其核心內容是在全球範圍內盡早徹底銷毀化學武器及其相關設施。確保《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得到實施。該組織正在積極開展銷毀敘利亞化學武器的工作。 [1]

《公約》於1993年1月開放供簽署,1997年4月29日正式生效。為確保《公約》的各項規定、包括對公約遵守情況進行核查的規定得到執行,並為各締約國提供進行協商和合作的論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於1997年5月23日成立。[1]

3、截止2015年年底有192個締約國,1個簽署國。公約規定所有締約國最遲應在2012年4月29日之前銷毀全部化學武器和有關設施。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旨在實現《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宗旨和目標,確保公約各項規定得到執行,每年舉行壹次締約國大會,討論重要問題並作出決策。

4、《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目標和宗旨是要徹底消除化學武器的危害,促進化學工業的國際合作和技術交流,使化學領域的成就完全用於造福人類,增進所有締約國的經濟和技術發展。,對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5、1997年4月,中國批準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成為該公約的原始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