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材料:
1.《清稅申報表》2份
2.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1份(查驗後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上級主管、董事會決議註銷: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1份
2.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1份
3.已領取發票領用簿的納稅人:《發票領用簿》1份
(以上情形1-3的備註相同: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
第二,已實行“兩證整合”登記模式的個體工商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先向稅務機關申報清稅。清稅完畢後,稅務機關向納稅人出具《清稅證明》,納稅人持《清稅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
辦理材料:
1.《清稅申報表》2份
2.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1份(查驗後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已領取發票領用簿的納稅人:《發票領用簿》1份(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可取消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