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陪產假是10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職工生育後,在產假期間,男方應當享受10天的配偶陪產假,在陪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因休假而克扣相應的待遇。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壹條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滿三周歲之前,雙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兒假各五天。育兒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鼓勵用人單位采取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養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