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7·20首都機場爆炸案的案發經過

7·20首都機場爆炸案的案發經過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冀某某因對相關部門的處理不滿,遂於2013年7月20日6時30分許,攜帶裝有自制爆炸裝置及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的綠色帆布背包,坐輪椅從山東省鄄城縣乘坐長途汽車前往北京,後於當日15時許抵達北京麗澤橋長途汽車站。

為規避安檢,被告人冀某某將爆炸裝置捆綁於褲腿內出站。後被告人冀某某乘坐出租車抵達北京首都國際機場三號航站樓二層國際旅客到達B出口。

18時20分許,被告人冀某某在上述地點拋撒印有“報仇雪恨”字樣的傳單,並取出爆炸裝置雙手高舉,其間,爆炸裝置在冀某某雙手之間來回倒換。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公安分局民警接報警後,於18時23分許趕赴現場對冀中星進行勸說,同時緊急疏散到港旅客。

18時24分許,被告人冀某某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遠端缺失”(經鑒定為重傷)及左耳耳膜穿孔(經鑒定為輕傷),造成民警韓某“雙上肢、頸部、雙眼爆炸傷”(經鑒定為輕微傷),同時造成爆炸現場秩序混亂。國際旅客到達出口通道緊急關閉。被告人冀某某被當場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