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四條 每年11月9日為自治區消防宣傳日。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將公***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做好重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第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對應當備案的其他建設工程進行抽查;
(二) 對投入使用、開業前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三)對威脅公***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四)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監督火災隱患整改;
(五)承擔火災撲救、重大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六)確定並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七)指導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開展消防業務訓練和演練;
(八)宣傳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九)保障國家推廣使用的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的應用;
(十)指導、幫助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和本單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置防火標識,其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負全面責任。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的***用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
個體工商戶對其所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負責,應當配置必要的消防設備,並保證有效使用。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防火、滅火知識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配合消防執法工作;及時報告火災隱患情況,督促消除火災隱患;開展火災自防自救,協助做好火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愛護公***消防設施;學習消防知識,掌握基本的防火、滅火和報警、救生、逃生的方法;安全用煤、用柴、用電、用油、用氣;不亂堆、亂放可燃物,不堵塞公***通道;對未成年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第三章 公***消防設施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隊(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裝備等公***消防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原有的公***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補建、增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城市總體規劃、鄉村和集鎮建設規劃中缺少消防設施建設規劃或者消防設施建設規劃不合理的,審批單位不得批準。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安消防隊(站)和消防裝備等公***消防設施建設所需經費。
新建大型建設工程項目單位應當繳納公***消防設施建設費。公***消防設施建設費征收的具體範圍、標準、使用和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第四章 火災預防第十二條 對涉及消防安全有關事項的審批,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壹)不符合城鄉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項目,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項目,其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四)擬開辦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事業的公***場所的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查通過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工商等主管部門不得批準;
(五)對已取得批準文件的建設項目,因改變建築結構或者改變使用性質,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原審批部門應當撤銷批準文件;
(六)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安全監管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