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HR論道員工穿短褲上班,用人單位將其解雇是否合法?

HR論道員工穿短褲上班,用人單位將其解雇是否合法?

賈某系甲公司員工,公司《管理制度》第3條顯示:“員工需穿工裝、帶工作牌,帶好日常工作表格、電話預約表格、黑色簽字筆、名片等。保持健康形象,儀表整潔、…”。2014年5月23日,公司以賈某不服從公司的管理制度,不穿工作服,店長對其罰款50元,賈某也沒有交,之後仍繼續穿九分短褲,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懲戒之後仍不悔改為由,解除了與賈某的勞動關系。2014年6月9日,賈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34838元。

仲裁委支持了賈某仲裁請求。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案例解析

本案經過兩審終審,審理過程分析如下:

壹審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公司雖主張賈某因不穿工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其 提交的公司規章制度中未明確規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其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足以證明其解除行為合法。 故公司應根據賈某的工資標準及工作年限支付賈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公司主張賈某因不穿工裝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故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應系合法解除,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 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的上訴理由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均不予采信,對其上訴請求亦不予支持。

壹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