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有哪些情形的,追究有關領導幹部和人員的責任?
(壹)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定幹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七)故意向幹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八)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