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壹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重傷二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並發癥,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輕傷壹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輕傷二級: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等級限度: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壹級相銜接,重傷壹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壹級相銜接,輕傷壹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輕微傷標準的,不鑒定為輕微傷。
工傷傷殘鑒定的時間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間
治療終結指臨床醫學壹般所認可的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後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由於受害人遭受的傷殘程度不壹,導致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做傷殘鑒定的,壹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重的需要更長時間。
醫療事故傷殘鑒定的時間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這個規定與我國訴訟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是相同的。
擴展資料:
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包括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犯罪等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1、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交通事故(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T 16180-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1日實施(已經被GB/T16180-2006代替)
工傷(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4、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5、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適用於壹切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微損害
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鑒定
7、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的重傷的法醫學鑒定
8、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壹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壹至十級。
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 適用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
10、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
理處罰法》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11、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適用於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
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
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民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於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13、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壹切自然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