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管證》時限
納稅人外出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到機關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管證》。
(1)除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的納稅人仍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的辦法執行,即:《外管證》的有效期限壹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2)建築安裝行業納稅人則按照《稅總發〔2016〕106號》的辦法執行,即:《外管證》的有效期限壹般不得超過180天,但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二、《外管證》開具原則
稅務機關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因此,對於在同壹外縣市從事經營的,可以只開具壹張《外管證》。比如,建築安裝納稅人在同壹外縣市同時有多個項目的,可以只開具壹張《外管證》。例如:對某以縣全境內進行的汙水工程建設,不需要按照鄉鎮分別開具《外管證》。
三、辦理註意事項
(1)納稅人應以《外管證》上註明的納稅人識別號,在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事項。
(2)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壹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