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屬於“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應按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對比舊條例第八十二條和新條例第八十六條中對“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的量紀幅度,新條例處理相對較輕。根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對張某上述違紀行為,應按照處理較輕的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定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