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 地役權 人
地役權人就是需役地的權利主體。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我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 地役權合同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二、地役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地役權人的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1、積極權利即對供役地的利用權。這種利用權,按不同的權利內容,可分為占有狀態的利用和非占有狀態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設並維持水渠,是占有狀態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狀態的利用。
當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第三人妨礙地役權人實施必要的利用行為時,該地役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2、地役權人的消極權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實施壹定行為的權利。禁止妨礙通風、禁止妨礙采光、禁止工程作業等,都是消極的權利。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 公平原則 ,給予適當的補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避免損害的發生欠缺必要的註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地役權有什麽具體的權利
1 、通行地役權。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達自己土地為目的的地役權。
2 、有關水的地役權。具體包括:
( 1 )取水或汲水地役權,即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權利;
( 2 )導水地役權,即利用管道或溝渠經過供役地把水導入需役地的權利;
( 3 )排水地役權,即把生活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排入供役地或經過供役地排向他處的權利。
3 、眺望地役權。即為了確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中能夠眺望風景,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不得建造或種植超過壹定高度的建築物或竹木的權利。
4 、采光地役權。即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的采光效果,約定供役地的物權人在壹定的區域不得建造建築物或種植竹木,或者建築物、竹木不得超出壹定高度的權利。
5 、支撐地役權 即利用他人已經建成的墻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著物的權利,設立此種地役權往往為了節省建築成本或為了擴大房屋的使用面積。
6 、放牧地役權。即按照約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馬、驢等牲畜的地役權。
7 、建造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地役權。需役地的物權人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築物,可以與供役地的物權人協商,支付壹定的對價,取得壹項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築物之附屬設施或安設臨時附著物的役權。
8 、排汙地役權。在生產過程中需要排放汙染物的企業,盡管其營業可能已經獲得環保部門的行政許可,但此種排汙行為客觀上會給相鄰不動產的利用造成損害或不便,企業可以與相鄰不動產物權人訂立契約,支付對價,獲得壹項排汙地役權。綜上所述,需役地和供役地雙方民事主體簽訂地役權合同,各自履行自己的義務,地役權人就是需役地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五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六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