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違反憲法規定的法治原則(第5條)和人權保障原則(第33條)。
二是直接違反憲法規則。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而勞動教養制度是剝奪公民人身自由長達數年甚至幾十年的處罰,這是壹種比逮捕更加嚴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理所當然應遵守憲法第37條的規定。
擴展資料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這意味著已實施50多年的勞教制度被依法廢止。決定規定,勞教廢止前依法作出的勞教決定有效;勞教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余期限不再執行。
2013年12月底,北京市所有勞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勞教人員也均已被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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