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物品裝卸完畢,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接單據和記錄。
上下進出境運輸工具的人員攜帶物品的,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接受海關檢查。
釋義 本條是對運輸工具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上下進出境旅客和上下進出境運輸工具的人員攜帶物品的,應當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的規定。
壹、運輸工具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將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時間和地點事先通知海關,在海關的監管下進行。進口貨物必須卸入經海關註冊或者許可的倉庫場所;直接提取貨物,需要事先辦理報關手續,憑進口貨物的報關單驗放。出口貨物在裝卸前,必須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憑蓋有海關放行章的裝貨單裝貨,核對貨物標記尺碼和包裝式樣,理貨並做好交接。對直接出口的貨物,需辦妥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查驗蓋章放行。貨物、物品裝卸完畢,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遞交反映實際裝卸情況的交接單據和記錄。交接單據和記錄必須真實,並有運輸工具負責人的簽章。海關對運輸工具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進行監管,包括現場監督,對裝卸的貨物、物品的內容和數量進行查驗,對進出境旅客的證件進行檢查。海關依法履行職責,運輸工具負責人和進出境旅客不得拒絕和阻撓。海關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於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依法扣留。對於任何未接受海關監管,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運輸工具,海關有權依法予以查處。
二、上下進出境運輸工具的人員攜帶物品的,應當接受海關檢查。本條所稱上下進出境運輸工具的人員,包括進出境的旅客和進出境運輸工具工作人員,除法律規定免驗者外,所有上下進出境運輸工具的人員都有義務向海關如實申報所攜帶的物品,並接受海關檢查。攜帶國家管制物品的,還要向海關交驗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或者有關證明。查驗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時間和場所,由海關指定。海關查驗旅客行李物品時,該行李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行李物品,開拆和重封行李物品的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單獨進行查驗。海關對進出境行李物品施加的封誌,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驗放旅客行李物品,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自用合理數量範圍的,不予驗放。旅客攜帶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物品進出境,在海關檢查以前主動報明,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物品,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隱匿不報,被海關查出的,依法從重處罰。當事人對海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的上級海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海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必須及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