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壹則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於工傷的四種情形。具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中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壹)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首先,對於這壹條“上下班途中”的規定,重點就在於對“合理”兩字的理解。所謂“合理時間”是指具有正當性的時間,我們都知道上下班是有時間區域的,可能提早壹點,也可能推遲壹點,比如下班以後還要加班,或者等交通高峰時段過了以後再回家,這些都是合理範疇內的時間。所謂“合理路線”則是指日常工作中因所必須的活動而采取的路線,比如下班途中要去菜市場買菜,或者去接孩子,這些都是合理的路線。其次,需要提醒大家註意的是,上述認定工傷的情形,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壹條款。也就是說,職工必須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即對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情況,才能被認定為工傷。最後,本所再針對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給大家作簡單的講解。第壹,職工與單位之間要簽有合同,以此來證明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由此才能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因特殊事由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則要盡可能多地收集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例如工資條、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這些證據在壹定情況下可以作為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第二,職工要證明傷害是發生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內,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原則,職工既然認為自己所遭受的傷害為工傷,就要提出證據證明這壹點,例如因加班而使得回家時間比正常下班時間推遲很多,又或者因為要接孩子放學而選擇了不是平常慣用的下班路線,這些都需要職工自己加以證明。第三,時限問題。申請工傷認定是有期限要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該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用人單位未在此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也可以在壹年內,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