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日
1、《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由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於2017年5月28日發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條例明確,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
擴展資料
壹是從源頭上規範統計調查活動。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既要滿足國家宏觀決策對統計資料的需求,又要切實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提高統計調查的有效性和質量。
為兼顧好兩方面的利益,條例從五個方面作了規定,包括夯實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盡可能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嚴格要求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明確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和備案的程序、條件和時限,以及明確國家統計標準的地位等。
二是加強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為加強對統計數據生產過程的控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條例對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專章規定,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報送義務和統計調查組織實施機關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是明確統計資料公布的主體、權限及要求。包括:區分不同統計資料,明確公布主體及權限;為避免因簡單對比統計數據產生誤解,規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公布統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四是強化對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條例列舉了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具體情形和統計造假行為的典型做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例如,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的,對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或者采用下發文件、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