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人身權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和反映。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不能以金錢來衡量其價值,壹般不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主要需以非財產的方式予以救濟。
人身權的法律特征:
1、人身權是壹種與特定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的民事權利;
2、人身權是壹種沒有直接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為壹定的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
3、人身權是壹種具有絕對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權利。
擴展資料:
應當說明的是,現行民法通則已經規定了各種人格權,但民法通則沒有使用“人格權”概念,而代之以“人身權”壹語。
“人身權”來自於蘇聯的法律和民法著作中的“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財產權”。蘇聯人所謂“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財產權”,就是各國民法上的“人格權”。因此,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人身權”和各國民法上的“人格權”概念是同壹含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