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英文全稱:InternetContentProvider,中文全稱:網絡內容提供商。ICP可以理解為向廣大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正式運營企業或部門。《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指出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於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辦法指出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未經國家機關單位許可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