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行政機關的保密行為時,判例法形成的“國家秘密特權”理論,以及法院利用它來限制當事人利用政府信息的權利的情況,當國會和行政機關對利用保密資料發生爭議時,法院往往采取的消極、自我節制的態度。最後本文簡要評論了美國保密制度以及對中國保密制度的反思。
法律依據:《條例》第十四條也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在審理行政機關的保密行為時,判例法形成的“國家秘密特權”理論,以及法院利用它來限制當事人利用政府信息的權利的情況,當國會和行政機關對利用保密資料發生爭議時,法院往往采取的消極、自我節制的態度。最後本文簡要評論了美國保密制度以及對中國保密制度的反思。
法律依據:《條例》第十四條也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