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若臨時板房取得批準,獲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證件,則不是違建;若臨時板房未獲得批準,則屬於違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