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退團是可以的,但費用的退還不會很多。像大巴車的費用,已經產生的費用,已付過訂金的住宿費用等是不可以退還的。只能退還尚未發生的門票、住宿、餐費等費用。另外有壹些特價團,在報名的時候註明不得中途離團,甚至有可能要交錢才能離團。
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要求旅行社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要求是合理的。需要視具體情節才能計算出來。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余款退還旅遊者。中途退出旅行社,旅行社應返還剩余價款。若《旅遊合同》有此類格式條款,有失公平,則無效。
出門旅遊追求的是開心,但在跟團時不可避免的會遇上壹些“陷阱”,由此產生不愉快的糾紛。遇上類似問題時,除了生氣以外,更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當然,具體的問題還需具體分析,不可簡單的套用法律法規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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