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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釋義: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法定傳染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中的規定,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

病原攜帶者:指感染傳染病病原體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

治愈,指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在治療和矯治過程中,達到臨床上的治愈(即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以及微生物學檢驗陰性(即經過連續三次微生物學檢驗均未檢出該病的致病性微生物)。

如何達到保護公民個人權利與維護社會公***利益的平衡是本法修訂的壹個重要內容。保護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合法權益,消除歧視,保障權利是這次修訂傳染病防治法的壹個亮點。

據估計,我國約有500萬肺結核患者,占全球結核病患者總數的1/4。我國是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簡稱乙肝)的高流行區。乙肝病毒攜帶者1.2億。性病、艾滋病也呈快速蔓延之勢,目前全國***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約84萬,艾滋病患者約8萬。這些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是壹個龐大的社會群體,他們除了承擔著疾病給自身帶來的不幸外,還要承受巨大的社會壓力。在實際生活中,他們在就業、升學等方面受到歧視,引發壹系列的社會問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都是我們社會的成員,他們需要社會的理解和關愛。只有使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得到治愈,排除疑似傳染病病人,才能切斷並控制傳染源。從另壹角度看,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得到有效的治療,也就保障了大眾的健康和安全。

保護公眾的安全,有必要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就業實施特別限制。由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隨時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向外界環境排出和擴散該病的病原體,而有可能感染接觸過他們的健康人。因此,為了保護他人的健康和安全,應當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從事工作進行必要的限制。本條規定,在患病或者攜帶病原體期間,或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某些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根據《食品衛生法》、《公***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不得從事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類:(1)食品生產經營中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飲用水的生產、管理、供應等工作;(3)在公***場所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4)托幼機構的保育、教育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工作;(7)其他與人群接觸密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