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工商聯絡員和手機號碼要求重新到工商登記窗口辦理聯絡員登記,直接覆蓋掉之前的備案信息,即可變更為新的聯絡員信息。聯絡員備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 《企業信息公示聯絡員備案表》;
2、 指定委托代理人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新設立登記的除外)。
具體流程如下:
1、 企業應當登陸當地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在“企業年度報告系統”窗口在線填寫《企業信息公示聯絡員備案表》,填寫完成後進行提交並打印,將打印出來的備案表交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2、 企業到登記機關提交《企業信息公示聯絡員備案表》,經登記機關與系統錄入內容核對無誤的,當場予以備案,並在企業年度報告系統內確認備案完成。
3、 企業聯絡員通過備案的手機號碼接收密碼登陸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機關報送。註意事項:
1、 完成企業聯絡員備案手續的,應當將企業提交的《企業聯絡員備案表》存入該企業登記檔案,長期保管。
2、 企業應當保持企業聯絡員的相對穩定。企業聯絡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法律依據
《工商聯絡員制度》 第五條
第五條 工商聯絡員主要職責:
(壹)認真學習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參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不斷提高依法辦理企業登記註冊與年度報告等工商部門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二)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依法向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檢查企業執行《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情況,提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三)做好企業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之間的聯絡和溝通工作。及時、準確地向企業報告工商部門對登記註冊、年度報告和有關工商工作的有關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反映企業的建議,在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之間建立綠色通道。
(四)代表企業依法辦理登記註冊、積極完成企業年度報告和企業信息公示;協助工商部門依法對本企業登記註冊事項和企業公示信息等進行核實;承辦涉及工商部門相關事務時,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或材料。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