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出臺了《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壹、出臺《辦法》的背景是什麽?
答: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與廣泛普及,互聯網及移動互聯已成為保險機構銷售和服務的新興渠道。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保險呈現加速發展態勢,為保險業註入了活力,但也存在銷售行為觸及監管邊界、服務體系滯後和風險管控不足等風險和問題,亟需進壹步規範。
同時,近期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下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互聯網金融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監管。
為規範互聯網保險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保險健康規範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我會制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二、《辦法》遵循的主要原則是什麽?
答:壹是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辦法》堅持發展與規範並重,支持和鼓勵互聯網保險創新,開展適度監管,促進互聯網保險業務健康發展。
二是切實保護互聯網保險消費者權益。《辦法》結合互聯網保險自主交易的特點,堅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壹基本原則,強化信息披露、客戶服務,重點保護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以及個人信息安全等。
三是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壹致。互聯網保險沒有改變保險的根本屬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應與傳統保險業務監管具有壹致性。因此,《辦法》堅持現有監管方向和原則的前提下,根據互聯網保險的特性,對現有監管規則進行了適當延伸和細化。
四是強化市場退出管理。根據“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辦法》主要是通過明確列明禁止性行為的方式,強化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市場退出管理,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麽?
答:《辦法》***六章、30條,主要就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經營條件、經營區域、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基本的經營規範和監管要求。內容包括:
1.總則。主要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第三方網絡平臺等概念的界定,以及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基本原則要求。
2.經營條件與經營區域。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集中管理要求,自營網絡平臺和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經營條件,以及可擴展經營區域的險種範圍等。
3.信息披露。主要明確了保險產品、保險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分別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4.經營規則。主要規定了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相關機構的職責定位、產品管理、保費收取、交易記錄、客戶服務、信息安全、異常處理、反洗錢以及相關費用結算與支付方面的具體監管要求。
5.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禁止性行為及退出管理要求,明確了保監會、保監局的監管職責分工與監管方式。
6.附則。主要明確了對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通過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銷售保險產品、保險集團公司依法設立的網絡平臺的管理要求,以及《辦法》的解釋權、修訂權及施行時間等。
四、《辦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答:《辦法》適用的對象為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絡平臺。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全國性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指除保險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外,在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絡技術支持輔助服務的網絡平臺。
保險公司或保險集團下屬的非保險類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都不能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五、《辦法》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的監管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未對互聯網保險產品做出特殊規定。盡管互聯網保險產品種類繁多,創新產品層出不窮,但與傳統保險產品並沒有本質上差別。因此,《辦法》未提出單獨報備“互聯網專用產品”要求,而是采取與線下產品壹致的監管要求,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產品特點,自主選擇符合互聯網特性的產品開展經營。保險監管機構主要通過事中監控和事後監督等措施,實施退出管理以加強對互聯網保險產品的監管。
六、《辦法》放開了哪些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
答:基於互聯網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點,《辦法》有條件地放開部分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如: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等。
除《辦法》列明的險種外,其他險種不得跨區域經營。同時,《辦法》也提出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向消費者明示沒有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以保證消費者的知情權。
針對不能保證異地經營售後理賠服務、導致出現較多投訴的保險機構,監管部門將及時采取措施停止其相關險種的經營。
七、《辦法》對信息安全有具體規範嗎?
答:針對互聯網信息安全風險高的特點,《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加強信息安全管理,確保網絡保險交易數據及信息安全。同時,《辦法》還加大了對保險機構不嚴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職責的懲戒力度。如,對因內部管理不力造成銷售誤導、信息丟失或泄露等嚴重事故的保險機構,保險監管機構可以及時責令停止相關產品的銷售,以確保保險機構切實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義務,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利益。
八、《辦法》如何對第三方網絡平臺進行管理?
答:在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過程中,部分第三方網絡平臺對保險業務不熟悉,合規風控意識薄弱,出現了違規承諾收益、產品信息披露不合規等違法違規現象,引發了社會廣泛爭議,甚至是對保險業的負面評價和質疑。因此,《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絡平臺的業務邊界,強化了其參與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行為約束:壹是明確職責定位。第三方網絡平臺可以為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業務提供輔助支持。若第三方網絡平臺參與了互聯網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等關鍵環節,則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業務經營資格。二是強化合規管控。《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絡平臺的業務規則,並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對第三方網絡平臺等合作單位的管控責任,切實履行將保險監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義務。三是實施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第三方網絡平臺有配合保險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義務,若有違反,保險監管部門可以責令保險機構終止與其合作。
九、保險機構與第三方平臺的職責如何劃分?
答: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第三方網絡平臺如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則應取得代理、經紀等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十、保險機構的分支機構能不能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
答:保險機構的總公司要對互聯網保險業務負總責,實行集中運營、統壹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但是,在總公司統壹管理和調配下,分公司可以承擔出單、理賠、客戶服務等落地工作。
十壹、《辦法》對於信息披露有哪些具體要求,如何防範銷售誤導?
答:互聯網保險業務主要是通過消費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對面的交流溝通。因此,《辦法》對經營主體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義務的內容和方式,做了較為詳盡、具體和明確的要求。
第壹,要求在相關網絡平臺的“顯著位置”,列明壹系列必要信息。如:承保的保險公司和客戶投訴渠道等等。保險機構不能刻意隱瞞上述信息,也不能用各種手段誘導消費者忽略這些信息,要能夠讓消費者註意到、非常方便地找到這些信息,確保消費者能夠作出客觀、理性的判斷。
第二,要求在保險產品的“銷售頁面”上,列明充分的提示或警示信息,防止銷售誤導。如,要求經營主體突出提示和說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並以適當的方式突出提示理賠要求、保險合同中的猶豫期、費用扣除、退保損失、保險單現金價值等重點內容;要求經營主體應向消費者提示其經營區域,以及由消費者對重要保險條款進行確認等關鍵內容,以最大限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第三,這些信息必須由保險公司統壹制作、授權發布,壹旦出現問題,保險公司需要承擔責任。
十二、消費者如何了解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和保險產品等相關信息?
答:消費者可以通過保險機構的官方網站,查詢其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及網址、互聯網保險產品、客戶服務及消費者投訴方式等具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