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其主要負責人對實現水環境保護任期責任目標負主要責任。
街道辦事處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排水部門負責指導城鎮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以及城鎮雨汙分流改造、市政道路雨水排放口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河道整治、水系連通、暢流活水等工程,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汙口設置等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船舶汙染水域的防治等實施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導農作物稭稈、畜禽糞汙等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以及畜禽水產生態健康養殖,參與指導種植、養殖和漁港漁業船舶的水汙染防治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全面實行河長制、斷面長制。
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省、市地表水控制斷面建立水環境質量改善責任體系和以控制單元為基礎的水環境管理機制,斷面水環境質量改善責任落實情況納入市、縣級市(區)河長履職範圍。第七條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倡導綠色低碳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水環境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水環境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水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並依法對水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當定期接受水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教育。第九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水環境質量狀況等信息,公布重點排汙單位名錄。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本單位環境信息,接受生態環境部門核查和社會監督。第二章 水汙染防治第壹節 水汙染預防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綠色發展,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打造美麗河湖,建設海綿城市,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質量。第十壹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加快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發展循環經濟,促進企業技術改造,推進企業清潔生產,減少汙染物排放。
納入重點企業清潔生產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清潔生產審核。對工藝落後、汙染嚴重、不能穩定達標的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重汙染企業,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關閉、淘汰。
推行企業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環境標誌產品認證,鼓勵企業達到比現行環保標準更高的環境要求。